In Love And I Hate It
查禁理由:未依《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或備案。⚠️ 此為**程序事由**,通告並未認定本曲內容違規。
列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辦公廳〈關於清理違規網絡音樂產品的通告〉附件「第一批未經內容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音樂產品名單」第 3 項。通告署二○一一年一月七日、官網發布日期 2011-01-12。名單載歌手名為「A1」、版權單位為「环球音乐」。
⚠️ 本批的事由是「未報內容審查或備案」這一程序問題,不是內容審查不合格。 通告第一條載明,附件所列網絡音樂產品「均未按照《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報文化部進行內容審查或備案」;部分網站擅自提供播放、試聽、使用和下載等服務,「擾亂網絡音樂市場經營管理秩序,危害國家文化安全,必須依法予以清理整治」。通告全文並未指出本曲有任何內容問題,亦未使用淫穢、暴力等內容評價字眼。
本批的緣起是智慧財產權專項行動,不是內容整肅。 通告開頭載明係「按照全國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和文化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專項執法行動的部署」而為——這也解釋了名單第三欄為版權單位(第三批改列唱片公司),以及名單中為何多是環球、華納、RCA、百代、S.M.Entertainment 等公司的商業發行品。
通告要求各搜索引擎、門戶網站、行業網站、娛樂網站以及企業或個人網站於 2011 年 2 月 28 日前自查自糾,一經發現即應立即刪除;逾期未清理者依法查處,並留文化部舉報電話 010-59881010。第三條另載,進口網絡音樂產品應經文化部內容審查通過、國產網絡音樂產品應報文化部備案,否則依法查處。
本批為 2011 年三批清理中的第一批;同年 3 月 18 日發布第二批,8 月 9 日發布第三批。
⚠️ 通告正文與附件的首數不一致:正文第一條稱「本通告附件所列100 首」,但附件實際逐列 109 筆。此落差存在於來源本身——文化部官網現行版與 2011-03-23 的 Wayback 存檔版逐筆比對完全一致(0 處差異),並非轉錄或擷取造成。本資料庫照附件實際著錄建檔,不遷就正文的「100 首」。
本條目的證據限制:本筆的內容僅止於列名於該份名單。名單體例只有歌曲名、歌手名、版權單位三欄,無詞曲作者、無創作年份、無逐首事由。本曲的發行年份與專輯歸屬無可靠來源可據,故不作推測,相關欄位留空待補。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文化部「清理違規網絡音樂產品」通告名單。
- 創作者
- A1(演唱)
- 查禁年份
- 201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辦公廳)
- 法源依據
-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出處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一手來源:通告全文**與附件名單**(本頁附件隨頁呈現,與第三批通告頁不同)。索引號 357C01-17-2011-22289,發布機構「文化部」,分類「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通告」,通告署二○一一年一月七日。附件「第一批未經內容審查或備案的網絡音樂產品名單」第 3 項:歌曲名「In Love And I Hate It」、歌手名「A1」、版權單位「环球音乐」。體例為歌曲名/歌手名/版權單位三欄。⚠️ 正文稱 100 首,附件實列 109 筆
-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清理违规网络音乐产品的通告(原文化部網站存檔)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通告名單來源(存此當代存檔)。與上列官網現行版**逐筆比對 109 列完全一致、0 處差異**,可互證附件著錄未經改動。⚠️ 兩版的韓文歌名同樣遺失(原頁 GB2312 存檔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