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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愛與誘惑的藝術

查禁理由:內容猥褻。

譯者也歌,由臺北縣永和鎮豫溪街一三七巷五號二樓雲水出版社印行。三十二開本、一八八頁、內分十四章。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七年〔67〕謙旺字第一三八一號函認定本書「內容猥褻」,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 (妨害風化一系),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六七教五字第三一七五八號函轉。

⚠️ 本案是少數以「猥褻」二字入主旨的查禁公文。 同時期公報中的查禁案絕大多數只書「內容不妥」四字,本件主旨直接寫「內容猥褻,依法查禁」,法源亦單獨援引風化條款第三條第八款,與政治性的第三條第五、六、七款無涉。

⚠️ 原著者、原書名與出版年,公文均未載。 只知本書為譯作(公文記「也歌所譯」),譯自何書無從得知,不推測。

創作者
也歌(譯者)
查禁年份
1978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七年夏字第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78-04-15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十一日六七教五字第三一七五八號),廳長梁尚勇。主旨:「雲水出版社印行也歌所譯『愛與誘惑的藝術』一書,內容猥褻,依法查禁,函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7謙旺字第一三八一號函辦理。二、臺北縣永和鎮豫溪街一三七巷五號二樓雲水出版社印行也歌所譯「愛與誘惑的藝術」一書(三十二開本,一八八頁,內分十四章)內容猥褻,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主旨直書「內容猥褻」,為同時期公報中少見——絕大多數查禁案主旨僅書「內容不妥」。⚠️ 原著者、原書名與出版年公文均未載。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臺灣省各級學校加強社會教育推行全民精神建設方案)、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函(工資收據印花稅)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