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辯者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
陳國田著,一九八〇年九月初版,同年十月即遭查禁——出版到查禁不滿兩個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69〕隆徹字第四五〇六號函認定本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六九教五字第七六七九三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
公文說明欄逐項記載版式與著者住址: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九十八頁,著者陳國田住址為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段一五二巷四十三號一樓。這類「版式+住址」的著錄體例是本批查禁公文的通例。
⚠️ 本輪來源未載出版者。 公文只記著者姓名與住址,未見出版社名,故本條目不填出版者;著者自印或委託出版均有可能,不據推測回填。
- 創作者
- 陳國田
- 創作年份
- 1980
- 查禁年份
- 1980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二十八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六九教五字第七六七九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辯者』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十月十五日隆徹字第四五〇六號函辦理。二、該書著者陳國田(地址: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段一五二巷四十三號一樓,於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初版,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九十八頁),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三、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交通安全教育、特殊教育津貼調整、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修正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