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天固回憶錄
查禁理由:內容捏詞詆毀國家元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程天固的個人回憶錄,一九七八年九月由程達民出版、香港龍門書店發行,一九八三年在臺灣遭查禁。
查禁的理由指向對「國家元首」的描寫。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六月十八日〔72〕隆徹字第二三四八號函認定本書「內容捏詞詆毀國家元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七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九八一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 第四款是本案的特徵款次。 同時期黨外雜誌的查禁案多集中在第六款(淆亂視聽)與第七款(挑撥分化),本案另加第四款——在本輪同批判讀的十一件公文中,援用第四款的僅此一件。公文的理由文字「捏詞詆毀國家元首」與該款的援用互相對應。⚠️ 公文未指出書中哪些段落構成「捏詞詆毀」,也未寫明所指的「國家元首」是誰,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
香港出版、在臺查禁,是這類回憶錄的典型路徑。 本書由香港龍門書店發行——出版地在境外,於是不受臺灣的出版登記約束,查禁的作用點便落在流入與流通端:公文要求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轉行清繳」,即回收已流入的冊數。⚠️ 龍門書店的營運狀況、本書在香港的發行規模與流入臺灣的途徑,本輪來源均未載。
⚠️ 程天固其人本輪未查證。 公文只記書名、出版者與發行者,未載作者的身分、經歷或回憶錄所述的年代範圍,本輪亦未取得本書原件,故不記述。⚠️ 「程達民出版」為公文所載的出版者名,與作者姓名僅一字之差,⚠️ 兩者的關係公文未載,故不推測。
⚠️ 同版面另載三件公文與本案無關(省政府兵役處關於志願留營甄選服役辦法、主計處關於中央警官學校核磁共振分析儀設備財物分類,以及內政部函轉件),是查禁公文與一般行政公文混排的常見情形。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 創作者
- 程天固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八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四九八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程天固回憶錄』一書,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6.18(72)隆徹字第二三四八號函辦理。二、由程達民出版(民國六十七年九月),香港龍門書店發行之「程天固回憶錄」一書,內容捏詞詆毀國家元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公文跨兩欄,主旨與出版資訊在前欄、款次與處分在次欄。⚠️ 本輪同批判讀的十一件中,僅本件援用第四款。⚠️ 同一版面另載省政府兵役處關於陸海空軍官兵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主計處關於中央警官學校新增核磁共振分析儀設備財物分類標準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