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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大時代(雜誌)

查禁理由:第十一期「內容混淆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第十七期〈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一文「內容蓄意散布臺獨意識,鼓吹兩個中國謬論」。

美麗島事件後一年間出刊的黨外雜誌。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兩期:

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第十一期 1980.5 內容不妥;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第十七期 1981.2 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一文內容蓄意散布臺獨意識,鼓吹兩個中國謬論 5 條第 5、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3 條第 5、6 款)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第十七期的法源已據公報原件訂正,而且改的是「條」不是「款」。 江詩菁附錄記為第三條第五、六款,公報原件明載「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五條第五、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條次從第三條變成第五條。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反覆確認(「第五條」與「第五、六兩款」分屬相鄰兩直行,已分別放大)。

🔴 這個差異的份量與庫內其他訂正不同。 庫內先前所有據原件訂正的法源,改的都是款次(第 6 款改成第 5、6、7 款之類),條次一律是第三條——這是第一件條次本身不同的案例。⚠️ 第五條的條文內容為何,本輪來源未載(本庫尚無該辦法全文),故無法判斷第五條第五、六款與第三條第五、六款所指是否相近,不推測。⚠️ 也因此無從斷定該表是「轉錄時把五誤作三」、抑或另有所本,但依 SOP 原件優先,legalBasis 以原件為準,並保留原表所記於上表備考。

篇章名與處分別則與該表相符:〈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查禁——⚠️ 惟原件作「臺獨」「散布」,該表作「台獨」「散佈」,係用字之別,非事實出入。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第十七期由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一月二十九日〔70〕隆徹字第○四二八號函作成認定,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二月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一八三六五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 上表為該附錄所列,非本刊遭處分的完整清單;本刊的創刊年月、發行人與社長本輪來源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 第十一期本輪已取得公報原件,該表兩列至此都不再是孤證。 公報六十九年夏字第五十七期所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六九教五字第四二二七九號)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5.21 〔69〕隆徹字第二三一一號函,該雜誌第十一期「內容不妥」、「該雜誌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該表所載的期別、年月、款次與處分與原件相符,原件另補出該表所無的雙方函字號。

⚠️ 第十一期的公文同樣未點名篇章,只有概括理由——與第十七期(點名〈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不同。 本刊兩期的認定書寫詳略有別,而且法源條次也不同 (第十一期第三條,第十七期第五條),並非同一套公式的套用。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第十一期: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第十七期:同辦法第五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依公報原件訂正,江詩菁附錄作第三條第五、六款)

出處

  1.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49(PDF 頁 256),本刊佔 2 列;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 **第十七期那一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見下一筆出處)**:篇章名與處分別相符,⚠️ 惟**法源須訂正,且改的是條次**——該表作第三條第五、六款,原件作第五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第十一期那一列亦已於本輪取得公報原件並核對相符**(見下方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夏字第五十七期):期別、年月、款次(第三條第六、七兩款)與處分(查禁)逐項相符,原「未核對公文原件」的但書據此解除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春字第三十七期・臺灣省政府・1981-02-18
    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二月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一八三六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大時代』雜誌第十七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29 隆徹守○四二八號函辦理。二、該誌本期刊載「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一文,其內容蓄意散布臺獨意識,鼓吹兩個中國謬論,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五條第五、六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法源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且不同的是條次**:該表作第三條第五、六款,原件作**第五條**第五、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原件此處字跡清晰,「第五條」與「第五、六兩款」分屬相鄰兩直行,已分別裁切放大確認。⚠️ 這是庫內第一件據原件訂正時「條次」本身不同的案例(先前各件改的都是款次,條次一律為第三條)。⚠️ 第五條的條文內容本輪來源未載,故無從判斷其與第三條第五、六款所指是否相近,不推測。✅ 篇章名(〈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 惟原件作「臺獨」「散布」,該表作「台獨」「散佈」,係用字之別。✅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雙方函字號——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留空即因此。⚠️ 警總函的字號在原件上作「隆徹守○四二八號」(「守」字),與同期各件慣用的「隆徹字」不同,⚠️ 係原件誤植抑或另有體例,本輪無從判斷,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函轉修正「農會法」部分條文)、臺灣省政府函(修正公務人員職務等級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夏字第五十七期・臺灣省政府・1980-06-06
    頁八,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六九教五字第四二二七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大時代』雜誌第十一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九、五、二一〔69〕隆徹字第二三一一號函辦理。二、該雜誌部分內容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為江詩菁附錄第十一期那一列的公報原件,期別、年月、款次與處分逐項相符,該列原「未核對公文原件」但書據此解除;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雙方函字號。⚠️ 本期公文未點名篇章,與第十七期(點名〈臺灣:為了生存而奮鬥〉)詳略不同,且法源條次亦異(本期第三條,第十七期第五條)。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商業團體分業標準)與修訂公營事業機關預算科目編號及英譯縮寫參考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