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放火、放水、逃
千秋評論叢書 11 號
查禁理由:其中〈放火的〉及〈論中門村事件〉兩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鼓煽暴力誇張事實,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秩序。
李敖「千秋評論叢書」第 11 號,一九八二年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由臺北市新生南路六樓四季出版公司出版發行,李敖著作。
被點名的是書中兩篇文章。 公報原件載明,該書「其中之〈放火的〉及〈論中門村事件〉兩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鼓煽暴力誇張事實,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 書名〈放火、放水、逃〉與被點名的〈放火的〉是不同的兩件事——前者是整本叢書該號的書名,後者是書中一篇文章的篇名。公文查禁的是整本書,理由則落在其中兩篇。
「鼓煽暴力」一語在本系列的查禁理由中並不常見。 庫內其他千秋評論各號多以「曲解史實」、「誣衊政府」、「為匪宣傳」為由;本件則指向 煽動暴力與危害治安秩序,而非思想或史觀。⚠️ 兩篇文章的實際內容、「中門村事件」所指為何,公報原件均未說明,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記述、不推測。
⚠️ 本件的處分是「查禁」。 庫內同系列的《不老、不死、尸》(第 34 種)等件為「扣押其出版物」——扣押指出版品尚未流通即遭沒入,查禁則是公開發行後禁止發行。⚠️ 兩者何以不同,公文未說明,故不推測。
- 創作者
- 李敖
- 創作年份
- 1982
- 查禁年份
- 1982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秋字第五十二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七一教五字第六一一六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四季出版公司出版發行李敖著作之『放火、放水、逃』(千秋評論叢書11號)一書,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內容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8.16 隆徹字第二九七五號函辦理。二、臺北市新生南路六樓,四季公司出版發行李敖著作之「放火、放水、逃」(千秋評論叢書11號)一書,其中之「放火的」及「論中門村事件」兩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鼓煽暴力誇張事實,淆亂視聽,危害社會治安秩序,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書名〈放火、放水、逃〉與被點名的〈放火的〉為不同兩者——前者為該號書名,後者為書中一篇文章。⚠️ 兩篇文章的內容與「中門村事件」所指,原件未說明。⚠️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說明一、二在前頁、款次與說明三在次頁,已逐頁核對。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加強公私立中小學校說話教學、國語推行指導委員會訓練項目與實施方式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