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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風雨之聲

查禁理由:所著蠱惑人心、混淆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不宜任其流傳

許信良著,長橋出版社,1978 年 3 月 15 日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1 月 10 日以隆徹字第 4807 號函查禁許信良的《風雨之聲》與《當仁不讓》兩書。

公函的說明欄以作者的政治處境為主要理由:「查許逆信良前經公懲會懲戒,停職出國後在海外繼續發表不法言論,並公然成立叛國組織,逆跡昭彰,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本(六十九)年六月依法通緝。許逆前為自我揄揚,所著蠱惑人心,混淆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風雨之聲》及《當仁不讓》兩書,自不宜任其流傳,汙染社會」。

兩書都出版於作者出國之前(1977–1978),查禁在通緝之後——與同批隆徹字第 4100 號函查禁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五種著作同屬因人廢書。公文對當事人一律冠以「許逆」,是這批公函的用語特徵之一。

⚠️ 本函未指明款次:說明欄只寫「特依〈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予查禁,並清查報繳」,故 legalBasis 只記到辦法層級。同書附錄二的彙整表把本案的查禁原因記為「三6、7」(即第三條第六、七款), 但那是該表整理者的歸類,公函本身沒有這一句,故不採入 legalBasis

本書與《當仁不讓》同屬這一道查禁令。

省政府公報原件已取得並核對(2026-08-27)。 查禁令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 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69〕教五字第八四一五六號函轉知,刊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四十六期。該函說明一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10 隆徹字第四八〇七號函辦理」,字號與日期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

轉知函把查禁的前提逐項寫出(逐字):

查許逆信良前經公懲會懲戒,停職出國後在海外繼續發表不法言論, 並公然成立叛國組織,逆跡昭彰,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於本(六十九)年六月依法通緝。 許逆前為自我掩揚,所著蠱惑人心,混淆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 「風雨之聲」及「當仁不讓」兩書,自不宜任其流傳,污染社會,特依法取締……

與同年十月那批五書是同一種邏輯:查禁的起點是作者的政治處置(前者是判決確定發監,本件是通緝),書隨人禁。⚠️ 該函僅稱「依有關條文之規定」,未指明款次——與本條目 legalBasis 所記相符。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許信良
創作年份
1978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公函未指明款次)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8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85)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該章同時涵蓋《風雨之聲》與《當仁不讓》。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兩書均為長橋出版,《風雨之聲》32 開 231 頁、67.3.15 出版,《當仁不讓》32 開 193 頁、66.8.1 出版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807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11-10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查禁由長橋出版社出版,許逆信良所著《風雨之聲》、《當仁不讓》兩書」;說明載作者「前經公懲會懲戒,停職出國後在海外繼續發表不法言論,並公然成立叛國組織,逆跡昭彰,經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本(六十九)年六月依法通緝」,並謂兩書「自不宜任其流傳,汙染社會,特依〈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予查禁,並清查報繳」——⚠️ **未指明款次**。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8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四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0-11-27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69〕教五字第八四一五六號),廳長施金池出國、副廳長陳漢宗代行。主旨:「查禁由長橋出版社出版,許逆信良所著『風雨之聲』、『當仁不讓』兩書,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10 隆徹字第四八〇七號函辦理。說明二、三逐字見條目正文。✅ 字號與日期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且同樣未指明款次。⚠️ 同一版面另有《選舉立法記》取締函。影像掃描檔,逐頁渲染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