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給國民黨的諍言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盜印本抽換內容,增補中壢事件審判照片及黨外人士質詢文宣)。

何文振著。本件查禁處分專對本書之**「盜印本」**作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七年七月十三日〔67〕謙旺字第二八七八號函認定何文振著《給國民黨的諍言》一書之盜印本「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六七教五字第五四四二一號函轉。

🔴 公文附有極為罕見的「原本」與「盜印本」詳細識別對照表:查禁公文明列兩者差異,指出盜印本在開本尺寸(19×13.2cm vs 原本 18.6×12.4cm)、封面標示(左下角加印「何文振著(臺灣政論這一代作者)」)、定價(150元另紙貼上 vs 原本 80元印於書上)均有不同; 最關鍵的是抽換了相片與目錄內容

  • 相片:原本為「龍山寺」、「民主前途曙光」、「作者演講」;盜印本抽換為「中壢事件偽證案」、「偽證案法庭外紅線圍起」、「『選舉萬歲』作者林正杰」。
  • 目錄:原本收錄「一個國民黨黨員及外記者看選舉(65頁)」、「言論文宇赦免罪的認定問題-陶百川(125頁)」;盜印本抽換為「蘇洪月嬌競選傳單『抗議、控訴』(64頁)」、「黃玉嬌為中壢事件『公共危險案』質詢(132頁)」。

這份公文具體記錄了戒嚴時期黨外書刊以「假冒名義/盜印偽裝」抽換高度敏感政治內容(如中壢事件審判)傳播的特殊現象。

創作者
何文振
查禁年份
1978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七年秋字第二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78-07-28
    頁四至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六七教五字第五四四二一號),廳長謝又華。主旨:「何文振著:『給國民黨的諍言』一書之盜印本,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七、七、十三謙旺字第二八七八號函辦理。二、查「給國民黨的諍言」一書之盜印本,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依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何著「原本」與「盜印本」不同識別如左表(含開本尺寸、封面、照片、目錄及定價之詳細比對)。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檢送修訂臺灣省各縣市辦理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地區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清冊工作須知)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