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鬼飄飄
查禁理由:內容誨淫。
藍衣客著,大東方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出版,總經銷星辰書局。三十二開本、二〇八頁,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再版。
本件的法源與同版面各案不同——不是戒嚴法制,是出版法。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68〕新一字第〇三〇七九號函認定本書「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其散布或出售,必要時並將予扣押」。
⚠️ 處分是「禁止散布或出售」與「必要時扣押」,不是查禁。 依 SOP,扣押與查禁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本條目據公文原文記為扣押類, 不逕寫成查禁。
⚠️ 本件的認定機關是臺灣省政府新聞處,不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同版面的《黨外文選》走的是警總認定、教育廳函轉的戒嚴體系;本件則由新聞處依出版法直接處理。猥褻類出版品在本批中走的是出版法途徑,同批《生命之泉》亦然(見庫內該條目)。
⚠️ 「藍衣客」是筆名或本名,以及本書內容、初版年月,公文均未載,不推測。
- 創作者
- 藍衣客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79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
- 法源依據
- 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夏字第六十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七日六八教五字第四一八五五號),廳長謝又華。主旨:「轉知大東方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出版之『鬼飄飄』一書,內容誨淫,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禁止其散布或出售,必要時並將予扣押,請查照。」說明:一、依照臺灣省政府新聞處六八、五、二五〔68〕新一字第〇三〇七九號函副本辦理。二、「鬼飄飄」一書,三十二開本,二〇八頁。著者:藍衣客。出版者:大東方文化出版事業有限公司,民國六十七年二月再版。總經銷:星辰書局。⚠️ 本件法源為出版法而非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認定機關為臺灣省政府新聞處而非警備總司令部,處分為禁止散布出售並得扣押,非查禁。同一版面另載《黨外文選》查禁案(見庫內該條目)。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