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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國是評論

公報原件作《國是評論半月刊》

查禁理由:停刊處分的理由為「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第十二期查禁的理由為刊載〈以和平統一中國,以談判對抗談判〉等文,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一九八○年代初期的黨外雜誌。一九八二年七月與《海潮》同案,被新聞局以「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為由處以停刊一年

《八十年代》艾生〈基本國策是什麼?言論自由在哪裡?〉一文特別針對本刊的處分要求當局說明:「新聞局對『國是評論』的處分,應該公開向人民詳為解釋,說明是否和談的實現國策方法,何以會違背國策?其法律依據何在?俾招折服,立信於民」——該文的論點是,憲法「基本國策」一章並無拒絕和談的規定,我國「只有反共的法律而無拒絕和談的法律」,因此以「響應和談」為由處分刊物,缺乏可指明的法源。

⚠️ 本條目的 authority 記行政院新聞局,指的是停刊一年那一件處分。 下述第十二期查禁一件的作成機關則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兩件並非同一機關。

同一個月,本刊第十二期另遭一次查禁——由不同機關、依不同法源作成(本輪補入)。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七月五日隆徹字第二四五六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以和平統一中國,以談判對抗談判〉等文,「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七一教五字第五一八四九號函轉。

⚠️ 兩次處分不是同一件事,機關與法源都不同。 新聞局的停刊一年,依楊秀菁書所記,理由是「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而《八十年代》質疑的正是這個理由指不出法源;警總這一件則明確援用了出版物管制辦法的具體條款。 兩件的實質指控其實高度重疊:被點名的〈以和平統一中國,以談判對抗談判〉一文,主張的正是新聞局所稱的「和談」。

⚠️ 但這不表示《八十年代》的質疑因此得到回答。 該文問的是「響應和談何以違背基本國策、其法律依據何在」;警總援用的第六、七款是淆亂視聽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並未觸及「違背基本國策」(第五款)——兩個機關對同一份刊物、同一個月、同一個主張,給出的法律定性並不相同。⚠️ 兩件處分的先後與相互關係,本輪來源均未載,故不推測。

⚠️ 公報原件的刊名作「國是評論半月刊」,較楊秀菁書所記的《國是評論》多出刊期型態,兩者應為同一刊物。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第十二期查禁;停刊處分的法源見下)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秋字第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2-07-21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七一教五字第五一八四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國是評論半月刊』第十二期,內容不妥,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7.5 隆徹字第二四五六號函辦理。二、該雜誌本期刊載「以和平統一中國,以談判對抗談判」等文,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這是與新聞局停刊一年處分不同的另一件處分**:機關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法源為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而停刊處分的理由(違背基本國策)未見於本件所援用的款次中。**兩個機關對同一份刊物、同一個月、同一個主張,給出的法律定性並不相同。**⚠️ 本件為本條目的第一筆一手來源——原有兩筆均為二手(楊秀菁書及其轉引的《八十年代》文章)。⚠️ 原件刊名作「國是評論半月刊」,較庫內條目名多出刊期型態。同一版面另載主計處增設「郵匯局轉存款」科目核定表、及行政院主計處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2.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稻鄉出版社・2005-04
    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83;記1982年7月新聞局以「響應共匪和談統戰,嚴重違反基本國策,影響民心士氣」為由給予《海潮》及《國是評論》停刊一年的處分,並引錄《八十年代》要求新聞局說明本刊處分之法律依據
  3. 基本國策是什麼?言論自由在哪裡?・艾生,《八十年代》第4卷第6期・1982-07
    頁40-42。⚠️ 本輪所據為楊秀菁上揭書註157 的轉引,未核對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