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花間集校

查禁理由:依第二條(匪偽出版品)查禁,公文未載內容認定理由。

五代後蜀趙崇祚所輯的詞總集《花間集》,經李一氓校訂的版本。一九八二至八三年間,臺灣的兩家出版社各自印行的版本先後兩度遭查禁

查禁 出版者 警總函 教育廳轉行函
第一次 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臺北市泰順街) 71.12.3〔71〕隆徹字第四五八四號 71.12.16 七一教五字第八五〇五五號
第二次 臺灣學生書局(臺北市和平東路) 72.1.28 隆徹字第〇三九七號 72.2.9 七二教五字第五〇七四〇號

兩件的法源相同:〈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並函請清查報繳。

⚠️ 兩件公文都沒有寫查禁理由。 第三條各款的查禁案一律要寫出「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之類的認定文字,本案兩件則從主旨到說明只寫書名、出版者與法條——因為第二條不必認定內容。該條規範的是共匪及附匪分子的出版品,適用與否取決於作者的身分而非書寫了什麼。

**校訂者李一氓(1903–1990)**是中共資深幹部,曾任新四軍秘書長、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副部長、中共中央顧問委員會常委。一部五代詞總集的校本因校訂者的身分而被禁,被禁的不是《花間集》,是李一氓的名字——這正是第二條的運作方式。⚠️ 公文未說明援引第二條的理由,上段是就法條結構所作的推斷,非原件所明言

同一部書禁兩次,說明查禁是逐版本進行的。 源流版被禁後不到兩個月,臺灣學生書局的版本又出現在市面上並被再次查禁——查禁令針對的是 特定出版社印行的特定版本,不是「這本書」這個抽象對象,所以換一家出版社重印,就需要另發一道函。

⚠️ 兩件公文皆未載出版年、冊數與開本,故 yearCreated 留空。 yearBanned 記第一次查禁的一九八二年。

創作者
趙崇祚(集)、李一氓(校)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六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2-12-22
    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十六日七一教五字第八五○五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李一氓校注『花間集校』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2.3 隆徹字第四五八四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泰順街源流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李一氓校注「花間集校」一書,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援用第二條(匪偽出版品),公文**未載任何內容認定理由**——第二條不必認定內容。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關於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僑保特約醫院、及省政府關於軍職支領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待遇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三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3-02-21
    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九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七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臺灣學生書局印行李一氓校『花間集校』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28 隆徹字第○三九七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和平東路臺灣學生書局出版、發行,趙崇祚集,李一氓校「花間集校」一書,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與前一筆(源流文化版,71.12.3 隆徹字第四五八四號)是**同一部書的不同版本,相隔不到兩個月各被查禁一次**——查禁令針對的是特定出版社印行的特定版本。✅ 本件另著錄了原輯者「趙崇祚集」,為前一筆所無。⚠️ 同樣未載內容認定理由。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交通處關於觀光建設申貸綜合建設基金業務審核標準、及主計處關於電子計算機軟體服務預算費用科目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