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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進步(雜誌)

查禁理由:創刊號刊載〈閣樓手冊〉〈民主的實踐就是進步的里程碑〉〈人間的座標〉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一九八○年代的黨外雜誌。創刊即遭查禁,並被迫停刊一年,是一九八○年代黨外書刊大量湧現、查禁進入高潮時期的代表個案之一(與《深耕》、《自由時代》系列、《蓬萊島》同批)。

創刊號的查禁公文原件(本輪取得)。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四月十八日〔70〕隆徹字第一四五○號函認定:該誌刊載〈閣樓手冊〉、〈民主的實踐就是進步的里程碑〉、〈人間的座標〉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七○教五字第三四六六三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 作成處分的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yearBannedlegalBasis 同時補上。

⚠️ 理由文字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 該表記為「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公報原件作「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 原件多一「嚴重」、且無「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一句。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這一差異值得留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正是第七款的法定文字,而本件確實援用了第六、七兩款。該表可能是依款次回填理由,而非照錄公文原句——若然,該表其他各列的理由文字也可能有同類的整併。✅ 篇章名(三篇)與款次(第三條第六、七款同第八條)、處分別(查禁)三項則與該表完全相符

公文的日期印證了廖為民年表的「四月二十九日」。 該年表記「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進步雜誌》在裝訂廠遭查扣」——教育廳函轉的日期正是七十年四月二十九日。⚠️ 惟兩者記的未必是同一個動作:公文那天是函轉(警總的認定早在四月十八日),年表那天是查扣現場。⚠️ 何者為因果、抑或只是同日,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另據江詩菁正文,本刊源自曾任《深耕》社長的林正杰:他原擬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版《進步》雜誌,創刊號未能與讀者見面即告夭折,轉戰《深耕》後,才於一九八三年三月創辦《前進》週刊。

「未能與讀者見面」是怎麼發生的,本輪補上了:查扣在裝訂廠。 廖為民的黨外雜誌年表記「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進步雜誌》在裝訂廠遭查扣」——也就是說,本刊創刊號並非印成後在通路被收走,而是還沒裝訂完就被整批扣下。這與同時期《鐘鼓樓》創刊號(1980-09-01,仍在印刷裝訂時即被全部查扣)、《選舉萬歲》(1978-03-18,在裝訂廠被強行查扣)是同一種手法: 查扣前移到印製端,刊物從未進入市場。

查禁年份
1981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戒嚴時期查禁書刊展」策展及開幕活動紀實・林巧敏,《國家圖書館館訊》96年第3期・2007-08
    頁35;記《進步》雜誌才剛創刊即遭查禁、被迫停刊一年
  2.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49(PDF 頁 256),本刊佔 1 列(創刊號,1981.4,查禁);正文印刷頁 101 記林正杰原擬 1981 年 5 月出版《進步》雜誌、創刊號未能與讀者見面即告夭折。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 **本刊這一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見下一筆出處)**:篇章名、款次與處分別均相符,⚠️ 惟理由文字須訂正——該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原件作「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原件無「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一句,該句正是第七款的法定文字,該表疑係依款次回填理由而非照錄原句
  3. 我的黨外青春——黨外雜誌的故事・廖為民,臺北:允晨文化實業公司・2015-11
    附錄二〈黨外雜誌簡要年表〉印刷頁 249:「1981-04-29《進步雜誌》在裝訂廠遭查扣」。 作者自 1975 年起從事黨外雜誌行銷與出版工作,本書為當事人回憶錄。⚠️ 該年表每條僅一句話,未載機關、字號與事由。⚠️ 全書為影像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
  4.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夏字第二十九期・臺灣省政府・1981-05-05
    頁七,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七○教五字第三四六六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進步』雜誌創刊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4.18 隆徹字第一四五○號函辦理。二、該誌刊載「閣樓手冊」「民主的實踐就是進步的里程碑」「人間的座標」等文,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文字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影響民心士氣」,原件作「其中部分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士氣民心」——原件多一「嚴重」、且無「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一句(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該句正是第七款的法定文字,而本件確實援用第六、七兩款,該表疑係依款次回填理由而非照錄原句。✅ 篇章名(三篇)、款次與處分別(查禁)均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雙方函字號——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留空即因此。✅ 教育廳函轉日期為七十年四月二十九日,與廖為民年表所記「1981-04-29 在裝訂廠遭查扣」同日,⚠️ 惟兩者記的未必是同一個動作(警總認定在四月十八日)。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推薦應試國立政治大學附設空中行政專科進修補習學校招生)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