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魯迅評傳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

曹聚仁著,雙喜圖書出版社,1982 年 11 月初版,二十四開本、全書三五四頁,總經銷板橋市懷德街雙喜圖書出版社。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3 年 1 月 12 日以隆徹字第 0138 號函查禁本書。這是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收斷代最末的一件(全書自 1980-09-24 起算)。

🔴 本案的認定用語是全書最短的:主旨只有「《魯迅評傳》一書,依法查禁」,說明欄的內容認定也只有「內容不妥」四字——沒有「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那套用語。

法源則指名了款次:〈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第三款 及同法第八條。同書附錄二把本案原因記為「二及三3」,與公函一致——即第二條(匪酋匪幹條款)+第三條第三款。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未核對原件」的但書因此解除。 本條目原先所據的是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對查禁公函的轉錄,故註明「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公報所刊的教育廳轉行函(72.1.24 七二教五字第五〇三六二號)逐項核對如下:

欄位 廖為民書所轉錄 公報原件 核對
警總函字號與日期 72.1.12 隆徹字第0138號 72.1.12 隆徹字第○一三八號 ✅ 相符
開本與頁數 二十四開本、全書三五四頁 二十四開本、全書三五四頁 ✅ 相符
總經銷 板橋市懷德街雙喜圖書出版社 板橋市懷德街雙喜圖書出版社 ✅ 相符
內容認定 內容不妥 內容不妥 ✅ 相符
法源 第二、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 第二、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 ✅ 相符
處分 予以查禁 予以查禁 ✅ 相符

六欄全符,一字不差。 廖為民書對本案公函的轉錄經此核對可判定為可靠,⚠️ 但這只能推及本案,不自動及於該書的其他各章。✅ 公報另補上該書未載的一環:教育廳的轉行函字號與清繳範圍 (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廖為民書只轉錄警總一端,未記省級以下的執行鏈路。

作者曹聚仁 1950 年後長居香港、1972 年病逝澳門,其著作在臺灣長期被歸入第二條所指的範圍;⚠️ 公函未說明援引第二條的理由,不代為推定。

創作者
曹聚仁
創作年份
1982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25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243)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本章是全書最末一章。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32 開、354 頁、雙喜圖書、71.11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二及三3」——與公函所引「第二、三條第三款」一致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0138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3-01-12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魯迅評傳》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查照辦理」;說明一「《魯迅評傳》一書(二十四開本,全書三五四頁,總經銷:板橋市懷德街雙喜圖書出版社),內容不妥,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說明二「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25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已另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見下一筆),六欄全符一字不差**,原註明的「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但書因此解除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二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3-02-02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三六二號),廳長黃昆輝。主旨:「『魯迅評傳』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12 隆徹字第○一三八號函辦理。二、「魯迅評傳」一書(二十四開本,全書三五四頁,總經銷由板橋市懷德街雙喜圖書出版社),內容不妥,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第三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轉錄的查禁公函逐欄核對,六欄全符一字不差**(警總函字號與日期、開本與頁數、總經銷、內容認定、法源、處分),該書轉錄的「未核對檔案原件」但書因此解除。✅ 原件另補上該書未載的教育廳轉行函字號與清繳範圍。⚠️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08029,與《縱橫》雜誌第二十二期(E0708028)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刊查禁函(處分別為扣押)。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