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女宣(雜誌)
查禁理由:第二〇八期刊載〈為國家社會的和諧禱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遭查禁的是第二〇八期,而公文點名了確切的篇章與頁碼:該期 P.21 刊載〈為國家社會的和諧禱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年八月十四日〔69〕隆徹字第三五二九號函據此認定該期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六〇七〇九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
一篇禱文構成查禁事由,這是本批公文中少見的標的。 同批其他各案的查禁對象多為政論書刊,理由亦為概括的「淆亂視聽」;本案不但指名單篇文章、載明頁碼,且該文形式上是宗教禱詞。標題中的「和諧」與公文認定的「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之間的落差,公文本身未加說明。
⚠️ 本刊的發行者、創刊年月與該期出刊日期,本輪來源未載,故 creator、yearCreated 留空。公文僅記刊名、期別與被查禁的篇章頁碼。
- 查禁年份
- 1980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秋字第五十二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六九教五字第六〇七〇九號),廳長施金池。主旨:「『女宣』雜誌第二〇八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九、八、一四〔69〕隆徹三五二九號函辦理。二、該誌 P.21 刊載「為國家社會的和諧禱文」其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載明被查禁的單篇文章與頁碼,在本批公文中屬少數。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大立機器工業等公司產品准予使用正字標記)與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核准使用正字標記產品一覽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