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七十年代論戰柏楊

查禁理由: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藍玉鋼編,四季出版公司,1982 年 8 月 1 日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2 年 12 月 16 日以隆徹字第 4742 號函查禁本書。主旨只有「內容不妥,依法查禁」六字,說明欄才補上「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法源援引的方式與 1980–81 年那批不同:本案引的是管制辦法 第二、三條(整條,未指明款次)及第八條,而 1980–81 年各案多指明「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書附錄二把本案原因記為「二及三」,與公函一致——這是「二及三」這個記法的直接對照(另見同批《魯迅評傳》記為「二及三3」)。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未核對原件」的但書因此解除。 本條目原先所據的是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對查禁公函的轉錄。公報所刊的教育廳轉行函(71.12.27 七一教五字第八七五六一號)逐項核對如下:

欄位 廖為民書所轉錄 公報原件 核對
警總函字號與日期 71.12.16 隆徹字第4742號 71.12.16日 隆徹字第四七四二號 ✅ 相符
出版者與地址 台北市新生南路四季出版公司 臺北市新生南路四季公司 ✅ 相符
編著者 藍玉鋼 藍玉鋼 ✅ 相符
內容認定 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相符
法源 第二、三條及同法第八條 第二、三條及同法第八條 ✅ 相符
處分 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 相符

六欄全符。 唯一的差異是原件的出版者作「四季公司」、該書轉錄作「四季出版公司」,屬同一家公司的簡稱之別,非歧異。⚠️ 這只能推及本案,不自動及於該書的其他各章。✅ 公報另補上該書未載的一環:教育廳的轉行函字號與清繳範圍 (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

第二條是管制辦法中的「匪酋匪幹作品」條款:本書論戰的對象柏楊 1968 年因「大力水手」漫畫案入獄,1977 年出獄;⚠️ 公函未說明為何援引第二條,不代為推定。

創作者
藍玉鋼(編)
創作年份
1982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24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235)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32 開、220 頁、四季出版、71.8.1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二及三」——與公函所引「第二、三條」一致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742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2-12-16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主旨「《七十年代論戰柏楊》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說明「由台北市新生南路四季出版公司出版、發行,藍玉鋼編著之《七十年代論戰柏楊》一書,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24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已另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見下一筆),六欄全符**(出版者原件作「四季公司」、本書作「四季出版公司」,屬簡稱之別),原註明的「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但書因此解除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二期・臺灣省政府・1983-01-05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七一教五字第八七五六一號),廳長黃昆輝。主旨:「『七十年代論戰柏楊』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2.16日隆徹字第四七四二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新生南路四季公司出版、發行,藍玉鋼編著之「七十年代論戰柏楊」一書,內容嚴重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三條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轉錄的查禁公函逐欄核對,六欄全符**(警總函字號與日期、出版者與地址、編著者、內容認定、法源、處分),該書轉錄的「未核對檔案原件」但書因此解除;唯一差異是原件作「四季公司」、該書作「四季出版公司」,屬簡稱之別。✅ 原件另補上該書未載的教育廳轉行函字號與清繳範圍。⚠️ 同一版面另載《名人》雜誌第九期查禁函(sysid D8300480,站方另給案由但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及教育廳關於工業及礦業團體分業標準的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