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進週刊
前進系列並用《前進廣場》《前進時代》《前進世界》《前進每週一書》《向前看》等刊名
查禁理由:各期理由包括「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內容為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歪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等。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四日出版試刊號的黨外雜誌,是第一份以週刊形式發行的黨外雜誌,並以「新聞週刊」自許,把黨外雜誌以政論為主的編輯方式改為以新聞報導資訊為重心,影響了日後的黨外雜誌風格。源頭是曾任《深耕》社長的林正杰:他原擬於一九八一年五月出版《進步》雜誌,創刊號未能與讀者見面即告夭折,轉戰《深耕》後才創辦本刊。系列以費希平為名譽發行人、蔡式淵為社長、蔡仁堅為總主筆,並請李敖開闢專欄。
內容以關切黨外新聞與批判國民黨雙向並重,特別關注「美麗島事件」的政治犯,並系統地介紹臺灣文學與臺語研究,另刊有勞工、原住民與婦女運動的文稿。
「備胎雜誌」策略。 依江詩菁表 2-3-6,系列先後以《前進週刊》《前進廣場》《前進時代》《前進世界》《前進每週一書》《向前看》等刊名輪替出刊、期數連續計算,自一九八三年三月延續至一九八八年十一月(總 1~162 期);發行人與社長隨之更換(林正杰、蔡式淵、蔡仁堅、鄭勝助、楊祖珺、費希平等)。
逐期查禁紀錄。 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系列十二期:
| 刊名・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前進週刊 第三期 | 1983.3 | 〈如果讓林義雄變成活烈士〉等文,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篇名一字依原件訂正,原表作「成為」,見出處) |
| 前進週刊 第十五期 | 1983.7 | 〈海峽兩岸民生比較〉總結報告(上)、〈海峽兩岸訪問觀感〉等文,內容為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 | 第 3 條第 3、5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篇名依原件訂正,原表作「民主比較」) |
| 前進週刊 第十七期 | 1983.8 | 〈論嚴家淦—他在國民黨政權中的角色與影響〉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前進週刊 合訂本 | 1983.11 | 收第一卷三期、第二卷十五、十七期(即上列三期) | 第 3 條第 3、5、6 款 | 查禁 |
| 前進週刊 第二十一期 | 1984.8 | 內容涉及為匪宣傳,扭曲事實 | 第 3 條第 3、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前進廣場 第四期 | 1983.9 | 〈臺北、艾奎諾、馬尼拉〉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查禁(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7 款、扣押、理由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 前進廣場 第二十一期 | 1984.1 | 部分文稿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6 款、查禁) |
| 前進時代週刊 第七期 | 1984.3 | 〈二二八事件始末〉、〈封面故事專欄〉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前進時代週刊 第八期 | 1984.3 | 〈蔣經國的頭痛時間〉、〈民國以來十大政治名女人〉等文,部分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 前進世界 第九期 | 1984.5 |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7 款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前進世界 第十期 | 1984.5 | 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7 款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前進世界 第十一期 | 1984.5 | 內容涉及詆毀總統,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4、6、7 款 | 扣押(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前進週刊》第三期:篇名依原件訂正一字。 江詩菁附錄該列作〈如果讓林義雄成為活烈士〉,公報原件(警總 72.4.13〔72〕隆徹字第一三一九號、教育廳 72.4.22 七二教五字第五二六九六號)明載〈如果讓林義雄變成活烈士〉,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原件另有「等文」二字,表示被點名的不只這一篇;理由亦較該表多出「影響民心士氣」一句。款次與處分別(扣押其出版物)則與該表相符。 這是本系列在時序上最早的一件,出刊當月(1983 年 3 月試刊)隨即遭處分。
⚠️ 《前進廣場》第四期:三處依原件訂正。 這是本系列與江詩菁附錄出入最大的一列——理由、款次、處分別全都不同: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
|---|---|---|
| 理由 | 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7 款 | 第 3 條第 6 款 |
| 處分 | 扣押 | 予以查禁 |
原件為警總 72.8.31〔72〕隆徹字第三五二○號、教育廳 72.9.13 七二教五字第五七一二五號。⚠️ 該處字跡清晰,已放大至最高倍率確認「第三條第六款」與「予以查禁」二處。只有禁刊篇名相符(原件作「臺北」,該表作「台北」,屬異體字)。
⚠️ 《前進廣場》第二十一期:兩處依原件訂正。 江詩菁附錄記為「第 3 條第 6 款/查禁」,公報原件(警總 72.12.28〔72〕隆徹字第五二二五號、教育廳 73.1.7 七三教五字第一四四○五號)則為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都不同。理由原件作「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較該表多出「影響民心士氣」一句。依「與二手來源不符時以原件為準」已改從原件。⚠️ 另注意警總函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表把本期繫於 1984.1,指的應是教育廳轉行的月份,非警總處分的日期。
⚠️ 《前進週刊》第十五期:篇名依原件訂正一字。 江詩菁附錄該列的篇名作〈海峽兩岸民主比較〉,公報原件(警總 72.7.5〔72〕隆徹字第二六二○號、教育廳 72.7.14 七二教五字第五五三八三號)則明載〈海峽兩岸民生比較〉總結報告(上)。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一字之差改變了該文的題旨——「民生」比較的是兩岸的生活水準,「民主」比較的則是政治體制;而本件的法源是第三、五兩款(為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與比較生活水準的指控相合,與批評政治體制常援用的第六、七款不同。款次與處分別均與該表相符。
《前進週刊》第十七期:三欄全部相符。 原件(警總 72.7.20〔72〕隆徹字第二八四○號、教育廳 72.8.1 七二教五字第五五八四九號)所載篇名〈論嚴家淦—他在國民黨政權中的角色與影響〉、款次第三條第六款、處分查禁,與該表所載逐欄一致;原件另補上理由文字「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為該表所無。這是本系列少數三欄全符的一列——且它只援用第六款、無第七款,與該表所載相同,可見上述三處「多記第七款」的誤植並非普遍現象。
《前進時代週刊》第七、八期:本輪據公報原件核對的兩列。 兩期相隔一週、同樣是扣押,但被點名的內容分屬兩種類型:第七期(警總 73.2.29〔73〕隆徹字第○七九三號)因〈二二八事件始末〉與封面故事專欄,援用第六、七兩款;第八期(警總 73.3.7〔73〕隆徹字第○八八八號)因〈蔣經國的頭痛時間〉、〈民國以來十大政治名女人〉,只援用第六款——少了「挑撥分化」的第七款。江詩菁附錄對第八期未載理由文字,原件補上了「部分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
合訂本一併被查禁(1983.11 那列)是這批案例的特徵之一:已被查禁的期數合訂再版,依《出版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翻印、模仿或抄襲查禁之出版品」論,照樣查禁。
《前進每週一書》(總號第 65 號):本輪依公報原件補入的一列。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22 (73) 隆徹字第二五○五號函,指該書部分內容「涉及為匪宣傳,詆譭國家元首,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四、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73.6.30 七三教五字第四九三四九號函轉。
⚠️ 這一件江詩菁附錄未收。 該表的十二列全屬《前進週刊》《前進廣場》《前進時代週刊》《前進世界》四個刊名,《前進每週一書》一列都沒有——而系列出刊表(表 2-3-6)明載這也是系列輪用的刊名之一。可見該附錄對本系列的涵蓋是有系統性缺口的,不只是列數不足。
⚠️ 上表為該附錄所列,非本系列遭處分的完整清單。✅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作成處分的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 創作者
- 林正杰(發行人)、蔡式淵(社長)、費希平(名譽發行人)、蔡仁堅(總主筆)
- 創作年份
- 1983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六、七款,同法第八條(各期援用款次不同,見下表)
出處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49-252(PDF 頁 256-259),本系列佔 12 列(前進週刊 5、前進廣場 2、前進時代週刊 2、前進世界 3);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其中《前進週刊》第三、十五、十七、二十一期、《前進世界》第九、十、十一期與《前進時代週刊》第七、八期共九列已另據公報原件核對(第三期與第十五期的篇名各一字依原件訂正,見下,款次與處分別相符,其餘七列三欄全符);《前進廣場》第四期與第二十一期兩列則據原件訂正——第四期理由、款次、處分別三者全異,第二十一期款次與處分別有異(第十一期原件記為「詆譭國家元首」,與本表「詆毀總統」同義;第九期原件另多一句「嚴重淆亂視聽」,為本表所無);⚠️ 該表十二列中《前進每週一書》一列都沒有,該刊名的一件查禁案係由公報原件補入,見以下各筆。其餘各列仍僅有本表一個來源,未核對公文原件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二十四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二六九六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前進週刊』雜誌第三期,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4.13(72)隆徹字第一三一九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如果讓林義雄變成活烈士」等文,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扣押其出版物。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如果讓林義雄成為活烈士」,原件作「變成」,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原件另有「等文」二字,理由亦多出「影響民心士氣」一句。✅ 款次與處分別與該表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0710494,與《醫生論政》(E0710493)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該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十九期頁一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七月十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五三八三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前進週刊』雜誌第十五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7.5(72)隆徹字第二六二○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海峽兩岸民生比較」總結報告(上)、「海峽兩岸訪問觀感」等文,內容為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篇名與江詩菁附錄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海峽兩岸民主比較」,原件作「海峽兩岸民生比較」,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款次與處分別則與該表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地政處關於重劃區抵費地零星集中土地投標須知、及建設廳工廠設立登記業務權責劃分處理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三十五期頁二,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五八四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前進週刊』第十七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7.20(72)隆徹字第二八四○號函辦理。二、該雜誌本期刊載「論嚴家淦-他在國民黨政權中的角色與影響」等文,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載理由文字「內容歪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只援用第六款、無第七款,與該表所載相同。同一版面另載內政部關於縣市以下各級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審核原則修正、及教育廳關於公款支付時限辦理情形報告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表 2-3-6《前進》雜誌系列出刊表與正文正文記林正杰原擬 1981 年 5 月出版《進步》未果、1983-03-14《前進》週刊試刊號為第一份以週刊形式發行的黨外雜誌、以「新聞週刊」自許並影響日後黨外雜誌風格,及費希平/蔡式淵/蔡仁堅等人事與李敖專欄;表 2-3-6 逐列刊名、類型、出刊期間、期數、發行人、社長、總編輯(前進週刊、前進廣場、前進時代、前進世界、前進每週一書、向前看,總 1~162 期)。該表江詩菁自稱轉引自彭琳淞〈黨外雜誌與台灣民主運動〉頁 62-63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七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七一二五號)。主旨:「『前進廣場』雜誌第四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8.31(72)隆徹字第三五二○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臺北、艾奎諾、馬尼拉」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與江詩菁附錄三處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理由作「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款次作「第 3 條第 6、7 款」、處分作「扣押」,原件三者分別為「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第三條第六款」「予以查禁」。原件該處字跡清晰,已放大至最高倍率確認。同一版面另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關於退伍軍訓教官支領月退休金的函釋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一月七日七三教五字第一四四○五號)。主旨:「『前進廣場』週刊第二十一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2.28(72)隆徹字第五二二五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與江詩菁附錄兩處不符,已依原件訂正**:該表作「第 3 條第 6 款」「查禁」,原件為第六、七兩款、扣押。理由亦較該表多「影響民心士氣」一句。⚠️ 警總函日期為七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表繫於 1984.1 者應為教育廳轉行月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六十六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七三教五字第二六七○一號)。主旨:「『前進時代』週刊第八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3.7(73)隆徹字第○八八八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蔣經國的頭痛時間」、「民國以來十大政治名女人」等文,其中部分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篇名、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載「部分內容蓄意扭曲事實,嚴重淆亂視聽」的理由文字,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六十一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九日七三教五字第二四五九七號)。主旨:「『前進時代』週刊第七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2.29(73)隆徹字第○七九三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二二八事件始末」、「封面故事專欄」等文,內容扭曲事實,嚴重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篇名、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該表理由作「歪曲事實」,原件作「內容扭曲事實」,係同義的不同措辭),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在前頁、說明在次頁。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五十五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七三教五字第六一八二八號)。主旨:「『前進』週刊第二十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8.18(73)隆徹字第三三三六九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涉及為匪宣傳,扭曲事實,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與款次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確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三十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九三四九號)。主旨:「前進每週一書(前進系列總號第65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22(73)隆徹字第二五○五號函知,該書部分內容涉及為匪宣傳,詆譭國家元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四、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本件為江詩菁附錄所無(該表未收《前進每週一書》任何一列),係由公報原件補入,並據以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六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三○七二號)。主旨:「『前進世界』週刊第十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23(73)隆徹字第二○一九號函知,該刊本期內容涉及詆譭國家元首、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四、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理由原件作「詆譭國家元首」,該表作「詆毀總統」,係同義的不同措辭,非歧異。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五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一五六一號)。主旨:「『前進世界』週刊第十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16(73)隆徹字第一八九五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原件此處款次前未重複書「第三條」三字(作「第六、七兩款」),依同批公文體例與所引辦法結構,指的是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同一版面另載選拔優良建築師及營造業評審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五十六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七三教五字第四○二六八號)。主旨:「『前進世界』週刊第九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5.9(73)隆徹字第一七八○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蓄意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另多一句「嚴重淆亂視聽」,為該表所無),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本件的 sysid 在國圖著錄上為 E1005129,與《黃河五千年》(E1005127)同一版面、送出同一張掃描圖。同一版面另載《簡體字典》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