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鵰英雄傳
查禁理由:華源出版社印行之版本係翻印已查禁之書,依法應予檢扣
金庸的武俠小說,1950 年代先有港版;1980 年 5 月由遠景出版社發行台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1 年 5 月 15 日以隆徹字第 1872 號函查禁的,是華源出版社印行的版本:
華源出版社(未經出版登記,未註地址)印行之《射鵰英雄傳》一書 (二十四開本,區分為四冊,計一千六百二十三頁,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出版, 由台北市安東街七三巷四四弄四號「南京書社」總經銷),係翻印已查禁之書, 依法應予檢扣,函請清查報繳。
✅ 「已查禁之書」指的是哪一次,現在有了時間下限:不晚於一九五八年十二月。
中國時報編輯部《臺灣戰後五十年》一九五八年「文化」欄記(逐字):「12月●治安機關查獲李景伯等人盜印暢銷書、黃色書刊,並翻印《射鵰英雄傳》等
為匪宣傳的武俠小說。」——本書在該時點已被治安機關以「為匪宣傳」歸類,且已有翻印查獲的案例。一九八一年那紙公函所稱的「已查禁之書」,其查禁至遲在此之前。
⚠️ 該條為報社編纂的編年紀事、僅一句話,未載查禁的機關、日期與字號,也未說明本書是何時、由何機關認定為「為匪宣傳」;本條目的 yearBanned 仍記一九八一年(該年公函所處分的華源版),一九五八年這一筆只作為時間下限的旁證。⚠️ 該行以 110 DPI 初讀時曾誤判為「為逃避查禁」,經 300 DPI 重新渲染確認為「為匪宣傳」。
✅ 頁數的兩說已據公報原件定案:一六二三頁。 廖為民書中所錄的公函作「一千六百三十二頁」,同書附錄二則作「1,623 頁」——同一本書內部兩說並存。本輪取得的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明載「計一六二三頁」,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以原件為準:一六二三頁,附錄二那一說是對的,該書所錄公函的「一千六百三十二頁」是誤植。 上引公函文字已依原件訂正。
本案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其餘各項均相符。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四一三七五號函,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5.15〔70〕隆徹字第一八七二號函轉知——✅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出版社名稱與「未經出版登記,未註地址」的著錄、版式(二十四開本、四冊)、出版時間(民國五十四年八月)、總經銷(臺北市安東街七三巷四四弄四號「南京書社」)、以及「係翻印已查禁之書,依法應予檢扣」的理由與處分, 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
✅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
⚠️ 公報原件的書名作「射雕英雄傳」(雕),不作「射鵰」。
「雕」與「鵰」在此係異體通用,本條目沿用通行的「射鵰」為 title,照錄原件寫法於此備考。
🔴 本案的查禁理由與同批各書完全不同:不是內容認定(沒有「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那套用語),也未援引〈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任何條款,而是「係翻印已查禁之書」——一個程序/出版登記性質的理由。公函本身也沒有分「主旨/說明」兩欄,體例與同批各件不同。
⚠️ 這道函查禁的是翻印本,不等於同時查禁遠景台版:公函指名的對象是華源版(未經出版登記、1965 年出版、四冊 1,623 頁),而章首同時載明 1980 年 5 月已有遠景台版。「已查禁之書」指的是哪一次查禁、遠景版的處境如何,本公函未載,不代為推定。
⚠️ yearCreated 留空:來源只記「1950 年代港版」與兩個台灣版本的年份,未載本作的創作或初次發表年份。
- 創作者
- 金庸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 臺灣戰後五十年:土地、人民、歲月中國時報編輯部編,一九五八年(民國四十七年)區塊「文化」欄,印刷頁 131。逐字:「12月●治安機關查獲李景伯等人盜印暢銷書、黃色書刊,並翻印《射鵰英雄傳》等為匪宣傳的武俠小說。」⚠️ 本筆**不是查禁令**,是取締翻印的案件紀錄,用來界定一九八一年公函所稱「已查禁之書」的時間下限。該行已以 300 DPI 重新渲染核對字形。
- 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4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53)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章首書目欄記「金庸著 1950 年代港版 1980 年 5 月遠景台版」。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24 開、1,623 頁、華源出版、54.8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翻印禁書」——⚠️ 頁數 1,623 與該書所錄公函的「一千六百三十二頁」不符,同書內部兩說並存。✅ **本輪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定案為一六二三頁**(見下方出處):附錄二那一說是對的,所錄公函的「一千六百三十二頁」為誤植
-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1872號函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單段,未分主旨/說明)。載華源出版社「未經出版登記,未註地址」、版式「二十四開本,區分為四冊,計一千六百三十二頁」——⚠️ 頁數已據公報原件訂正為一六二三頁、出版時間「民國五十四年八月」、總經銷「台北市安東街七三巷四四弄四號『南京書社』」,理由「係翻印已查禁之書,依法應予檢扣,函請清查報繳」——**未援引管制辦法任何條款**。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4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夏字第五十一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五日七○教五字第四一三七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華源出版社』翻印已查禁之『射雕英雄傳』一書,依法應予檢扣,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5.15〔70〕隆徹字第一八七二號函辦理。二、「華源出版社」(未經出版登記,未註地址)印行之「射雕英雄傳」一書(二十四開本,區分為四冊,計一六二三頁,民國五十四年八月出版,由臺北市安東街七三巷四四弄四號「南京書社」總經銷),係翻印已查禁之書,依法應予檢扣,函請清查報繳。✅ **頁數的兩說已定案:原件明載「計一六二三頁」**(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附錄二的 1,623 頁是對的,該書所錄公函的「一千六百三十二頁」為誤植。✅ 警總函字號與日期、出版社著錄、版式、出版時間、總經銷、理由與處分(檢扣)等其餘各項均與該書所錄逐項相符。✅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公報原件的書名作「射雕英雄傳」(雕),與通行的「射鵰」係異體通用。⚠️ 本件的公報體例分主旨/說明兩欄,與該書所錄警總原函的單段體例不同——⚠️ 惟公報原件同樣未援引管制辦法任何條款,此點與該書所錄相符。⚠️ 同一版面另載《政治笑話集》查禁函(警總 70.5.21 隆徹字第一九五九號、教育廳七○教五字第四一六二三號)——庫內另有該筆條目,兩件屬同一波處分。同一版面另載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