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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石平貴與王寶川

查禁理由:內容荒謬。

新竹市城隍廟口竹林書局印行的閩南語方言唱本(歌仔冊)之一。 一九五四年十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送函各縣市政府,以「內容荒謬」為由查禁竹林書局印行的方言唱本七種,本篇為其中一種。

篇名指向薛平貴與王寶釧故事的說唱本;⚠️ 本條目的用字(石平貴、王寶川)照錄來源,未逕改為通行的「薛平貴」「王寶釧」。

同批遭查禁的七種為〈雷峰塔烏白蛇歌〉〈六十條手巾歌〉〈雷峰塔白蛇西湖遇許仙〉〈訓商路歌〉〈石平貴與王寶川〉〈問路相褒歌〉〈呂蒙正彩樓配夫歌〉。

這批處分的意義在於它的對象:不是流行歌曲,也不是新文藝書刊,而是廟口書局印行的傳統說唱唱本——庫內既有的臺灣線查禁條目幾乎都是唱片、雜誌與新式出版品,方言唱本這一線此前是空白的。前一年(一九五三年一月)臺灣省教育廳已函送各縣市政府,將臺中市瑞成書局印行的方言唱本一〇二種中的九十二種查禁,理由是「神怪、黃色、迷信、無意義與內容荒謬」,由保安司令部政治部、警務處、新聞處執行;本批是隔年的第二波。

那份公報同時載明了「准予出版」的十種,這在查禁文書中並不常見:〈樓配夫新歌〉〈中部大震災新歌下本〉〈最新廿四孝歌〉〈人心不足新歌〉〈三國相褒新歌〉(上下本)〈孔明獻空城計歌〉(上下本)等十種,公文的理由是「尚含有忠、孝、節、義,勸人為善意義,可准出版」。換言之,同一批唱本裡,官方把「忠孝節義」與「神怪、黃色、迷信、無意義」對立起來作為去留的判準——這是少見的、由查禁機關自己寫下的過關標準

一手佐證(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 本批已取得林麗鳳論文所引的那份公報:《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十二期(1954-10-14)頁一五八,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43 年 10 月 9 日(43)教五字第四四○六七號,廳長劉先雲),受文者各縣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原件與該論文所述相符,並補上論文未載的 公文字號、廳長姓名與副本受文機關——本件副本抄送保安司令部政治部、警務處、新聞處、桃園縣警察局。

⚠️ 原件內部有一處出入:事由寫「新竹市竹林書局」,說明一則寫「新竹市城隍廟口竹林書局」;而兩年前查禁該書局另一批時,公報寫的是「新竹縣竹林書局」。市/縣的差異係當時行政區劃與行文習慣所致,指的是同一家書局。

⚠️ 本條目的其餘證據限制:公報只列篇名與該批共通的查禁理由, 未載編者、出版年、篇幅、版次。⚠️ 查禁理由「內容荒謬」為該批七種共通的理由,非針對本篇的個別評語

查禁年份
195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1. 戰後台灣本土歌謠政策之研究(1950-1990)・林麗鳳,國立中興大學歷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學位論文・2015-01
    指導教授吳政憲。第四章第一節印刷頁 69-70 記 1954 年 10 月省教育廳送函各縣市政府查禁新竹市城隍廟口竹林書局印行之方言唱本七種、理由為「內容荒謬」,並逐一列出七種篇名;該處註 69 所引出處為《臺灣省政府公報》冬字 12 期(臺北市:臺灣省政府秘書處,1954),頁 158。該公報原件已於本輪取得並核對相符,見下一筆出處
  2. 臺灣省政府公報四十三年冬字第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54-10-14
    頁 158,教育廳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月九日(43)教五字第四四○六七號,廳長劉先雲),受文者為各縣市政府、陽明山管理局。事由:「新竹市竹林書局印行之方言唱本『雷峰塔烏白蛇歌』等七種,內容荒謬,應予查禁,函希查照辦理。」說明一列出七種篇名:「雷峰塔烏白蛇歌」、「六十條手巾歌」、「雷峰塔白蛇西湖遇許仙」、「訓商路歌」、「石平貴王寶川」、「問路相褒歌」、「呂蒙正彩樓配歌」。本件副本抄送保安司令部政治部、警務處、新聞處、桃園縣警察局。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