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明天
查禁理由:經認定「違背反共國策者」、「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公報原件另載第七款。
趙明編譯的政論選集,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由文智出版社印行(三十二開、二一八頁),出版當日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
全書十二篇文章分別摘自:美國《時代週刊》〈台灣的政治動向〉、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局中華民國科科長柏頓‧李文在美國眾議院國際關係委員會小組委員會就台灣人權問題所做的證詞〈台灣人權情況及其遠景〉、《台灣政論》康寧祥〈如何促進台灣的進步與和諧〉、《自立晚報》吳豐山〈時局在蛻變中〉、《新生代叢刊》孫亞夫〈泛談中央民意代表增選問題〉、《台灣日報》張俊宏〈國會改選〉、《這一代》雜誌何文振〈國會改選方案〉、許一文與蘇洪月嬌〈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香港《新聞天地》顏文閂〈國會是改革的時候了〉、《夏潮》黃宗文與宋國誠〈「民主」的吶喊!〉訪問黃年與金惟純二篇,以及何文振《給國民黨的諍言》、黃煌雄《國民黨往何處去?》二書內容。
廖為民研判警備總部最忌諱的是〈台灣的政治動向〉、〈台灣人權情況及其遠景〉與〈增設中央「第四國會」芻議〉三篇。〈台灣的政治動向〉是《時代週刊》記者李查‧波士坦在國民大會選出蔣經國為新任總統後來臺採訪所做的報導,文中提到美國終將與台北斷交、一九七七年地方選舉黨外在省議會七十七席中贏得二十一席並取得四席縣市長、中壢事件震驚執政黨,以及黨外要求開放組黨等內容。
查禁公函(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7.12.23〔67〕謙旺字第5634號函)說明欄指本書「內容不妥,核已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者』、第六款『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規定,應予查禁」。署名總司令陸軍二級上將汪敬熙。
⚠️ 本書第52頁圖說將出版年誤植為「1976年12月23日」,章名頁與查禁公函均作民國六十七年(1978)十二月二十三日,此處從公函。
⚠️ 款次訂正:原件為第五、六、七各款,二手來源只記五、六款
本輪取得公報原件後發現一處實質差異,依 SOP 以原件為準。
| 廖為民所轉錄之公函/附錄一 | 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 | |
|---|---|---|
| 法條款次 | 第三條第五款、第六款 | 第三條第五、六、七各款 |
| 出處 | 《國民黨禁書始末》頁 51、附錄一(原因欄記「三5、6」) | 公報六十八年春字第七期 |
公報所載教育廳函(六十八年一月四日六八教五字第一〇〇九八五號)說明二逐字作:「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五、六、七各款之規定,予以查禁」——多出第七款。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
第七款是「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本條目原記的查禁理由 只涵蓋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與第六款(淆亂視聽), 少了這一項認定。
⚠️ 兩者何以不符,本輪無從判定。 可能是廖為民轉錄時脫漏,也可能警總原函與教育廳轉行函的記載本就不同(本輪只取得教育廳轉行函,未見警總原函)。⚠️ 廖為民書所轉錄者自稱為警總函全文,若屬實則兩份公文確有出入; 但本輪未能核對警總原函,故不逕指何者有誤,並記待考。
✅ 其餘各欄與原件相符:警總函字號與日期(67.12.23〔67〕謙旺字第五六三四號)、版式(三十二開本、全書二百一十八頁)、編譯者(趙明)、出版社(文智出版社發行)、總經銷(臺灣書局)、處分(予以查禁)全部一致。
- 創作者
- 趙明(編譯)
- 創作年份
- 1978
- 查禁年份
- 1978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各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 國民黨禁書始末第五章〈《台灣的明天》〉頁50-55;頁51 轉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7.12.23(67)謙旺字第5634號函全文並列出全書十二篇文章出處,頁51-53 摘譯〈台灣的政治動向〉與柏頓‧李文證詞;附錄一頁288-289第5項(文智出版,32開218頁,警備總部67.12.23謙旺5634,原因三5、6)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春字第七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四日六八教五字第一〇〇九八五號),廳長謝又華。主旨:「『臺灣的明天』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七謙旺字第五六三四號函辦理。二、「臺灣的明天」一書(三十二開本,全書二百一十八頁,編譯者:趙明,文智出版社發行,總經銷臺灣書局),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各款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款次與廖為民書所轉錄者不符**:原件作第三條第五、六、七各款,而該書所錄公函與附錄一均只記第五、六款,多出的第七款為「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依 SOP 以原件為準。⚠️ 兩者何以不符本輪無從判定——可能為轉錄脫漏,亦可能警總原函與教育廳轉行函記載本就不同(本輪只取得教育廳轉行函)。✅ 其餘各欄(警總函字號與日期、版式、頁數、編譯者、出版社、總經銷、處分)與該書所錄相符。同一版面另載交通部函(春節疏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加強敬老尊賢教育)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