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年代叢刊
查禁理由:首次查禁(雜誌第五期)因刊載〈林洋港何去何從?〉等文,經認定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其後叢刊 (8) 因〈臺灣人不要中國意識〉專題,另加「散播分離意識」的認定。
一九八○年代的黨外叢刊,第八輯因一個專題而遭扣押。
被點名的是一整個專題,而非單篇文章。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三年四月二日〔73〕隆徹字第一二一五號函認定該叢刊刊載〈臺灣人不要中國意識〉專題,「內容歪曲事實,散播分離意識,嚴重淆亂視聽」,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 予以扣押其出版物;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一五七二號函轉各縣市政府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散播分離意識」這個認定用語,在同期各案中並不常見。 一九八四年上半年遭查禁的黨外書刊,公文用語多為「扭曲事實」「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指向的是對政府施政的批評;本案則直接指認臺灣意識與中國意識的對立這個命題本身。查禁援用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與第六款(淆亂視聽),而非同期最常見的第七款(挑撥分化)——被禁的不是某種攻擊,而是一種認同主張。
這與同輪處分的《亞洲世紀》恰成一組對照:該刊因刊載「和平統一」的建議書而遭禁,本刊則因「臺灣人不要中國意識」的專題而遭禁。兩案相隔九天、援用的款次高度重疊——在戒嚴體制下, 統與獨兩端的主張同時是不可言說的,可言說的只有官方定義的那一種。
同刊名的另外兩件查禁案(本輪據公報原件補入)。 除上記的叢刊 (8) 之外,本輪另讀到兩件以「『臺灣年代』雜誌」為案由的查禁公文,時間都在叢刊 (8) 之前:
| 期別 | 警總函字號 | 教育廳函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第五期 | 73.2.27〔73〕隆徹字第○七五五號 | 73.3.6 七三教五字第23679號 | 〈林洋港何去何從?〉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 款及第 8 條 | 予以查禁 |
| 第六期 | 73.3.22〔73〕隆徹字第一○九八號 | 73.4.6 七三教五字第31093號 | 內容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 款及第 8 條 | 扣押其出版物 |
| 叢刊 (8) | 73.4.2〔73〕隆徹字第一二一五號 | 73.4.13 七三教五字第31572號 | 〈臺灣人不要中國意識〉專題,散播分離意識 | 第 3 條第 5、6 款及第 8 條 | 扣押其出版物 |
三件相隔各約一個月,款次逐次加重:第五、六期只援用第六款(淆亂視聽),到叢刊 (8) 才加上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與該期專題的性質相符。
⚠️ 「叢刊」與「雜誌」是否為同一份刊物,本輪無從判定。 三件公文的案由分別寫作「『臺灣年代』雜誌第5期」「第6期」與「『臺灣年代叢刊』(8)」, 名稱與編號體系都不同(雜誌用期、叢刊用輯號),而公文本身不交代刊物沿革;本輪也未取得任何一期原件。此處併記於同一條目是因刊名相同、時間相鄰、查禁機關與法源一致,不表示已認定為同一刊物——若日後取得原件或發行資料顯示兩者有別,應拆分。
⚠️ 本輪來源僅有查禁公文,未取得該刊原件,該專題的作者、篇數與具體論點均無從得知,故不推測。
⚠️ 關於這份刊物本身,本輪來源所知極少:創刊時間、發行人、出版單位與出刊週期本輪來源均未載。刊名近於同時期的《八十年代》系列但無從判定其關聯;本刊亦未見於庫內既有的黨外雜誌清單。
- 查禁年份
- 1984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第五、六期);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叢刊 8)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十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六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一○九三號)。主旨:「『臺灣年代』雜誌第六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3.22(73)隆徹字第一○九八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歪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案由作「『臺灣年代』雜誌」,與本條目主體的「『臺灣年代叢刊』(8)」名稱與編號體系均不同,是否同一刊物本輪無從判定。同一版面另載內政部關於村里長是否為公務員的釋示函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春字第五十八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三月六日七三教五字第二三六七九號)。主旨:「『臺灣年代』雜誌第五期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2.27(73)隆徹字第○七五五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林洋港何去何從?」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本件處分為「予以查禁」,與第六期及叢刊 (8) 的「扣押其出版物」不同。⚠️ 案由作「『臺灣年代』雜誌」,見上。同一版面另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關於國大代表年會請假的函釋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一五七二號)。主旨:「『臺灣年代叢刊』(8)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4.2(73)隆徹字第一二一五號函知:該叢刊刊載「臺灣人不要中國意識」專題,內容歪曲事實,散播分離意識,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同一版面另載教育部「加強推展青少年公民教育計畫」畫冊訂購、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公告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