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決
台灣自決—一千八百萬人的意願
查禁理由:經認定其中〈臺灣的外交前途問題〉暨〈臺灣的民主前途問題〉等文「公然主張臺灣自決,鼓吹臺獨意識,嚴重違背國策」。
黨外立委許榮淑自印出版的政論集,一九八三年十月初版,二十四開本、一一五頁,同年十一月八日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二年十一月八日〔72〕隆徹字第四四三九號函;⚠️ 函號依公報原件訂正,廖為民書附錄一作「4438」,見下)。本書為許榮淑「奮鬥為台灣」系列第一種,出版即遭查禁。
全書以政治對話錄的形式,紀錄許榮淑在議事場合就臺灣前途問題與行政院的答辯往復,主張臺灣的前途問題不應由國民黨或共產黨等黨派單獨決定,也不能由外國私相授受,而應由居住在臺灣的一千八百萬人民(當時人口數)共同決定。
許榮淑在自序〈奮鬥為台灣〉中寫道:三十年來,有許多人因為政治觀點和國民黨不相同,一個個都變成「叛亂犯」;在國民黨的心目中,是沒有「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這些名詞的。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並訂正函號一字。 廖為民書附錄一記警總函號為「隆徹字第 4438 號」,公報所刊教育廳函則明載「〔72〕隆徹字第四四三九號」——⚠️ 該處已放大至 600% 確認,末位為「九」。依「與二手來源不符時以原件為準」,本條目改記 4439。三個款次(第三條第五、六、七款)與處分(查禁)則相符。
原件補上了兩項該書未載的內容。 其一是被點名的兩篇文章:〈臺灣的外交前途問題〉暨〈臺灣的民主前途問題〉——前者正是廖為民書頁 079 起所錄的「政治對話錄之一」。其二是認定用語:公文寫的是「公然主張臺灣自決,鼓吹臺獨意識,嚴重違背國策」,比廖書附錄一僅記款次號碼具體得多。
「公然主張」這個用語在同期公文中並不常見。 同時期黨外書刊的查禁理由多為「歪曲事實」「淆亂視聽」「挑撥分化」這類指控手法的措辭,本案則直接指認主張的內容,把被禁的命題原樣寫進公文。⚠️「臺獨」為公文用語。
⚠️ 出版者記載的分歧,公報原件未能釐清:廖為民書記「自印」,公報原件則記「由許榮淑著作兼發行,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榮印刷公司印刷」——兩者並不牴觸(著作兼發行即自印,三榮為承印廠),但原件同樣未載出版日期、開本與頁數。
⚠️ 案由作「奮鬥為臺灣①」,與正文所記「奮鬥為台灣系列第一種」相符。
本書與同時查禁的《還我人權》同為許榮淑一九八三年十月出版之作,兩書相隔八日先後遭查禁。
- 創作者
- 許榮淑
- 創作年份
- 1983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 解嚴之前的禁書第五章〈《台灣自決》、《還我人權》〉頁076-091,頁076引許榮淑〈自序—奮鬥為台灣〉、頁079起錄「政治對話錄之一—台灣的外交前途問題」;附錄一頁272-273第5項(許榮淑著、自印、72.10初版、24開115頁、警備總部72.11.8隆徹字第4438號、查禁原因三5、6、7)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冬字第四十二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十五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九五○○號)。主旨:「奮鬥為臺灣①『臺灣自決』一書,內容違法,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11.8(72)隆徹字第四四三九號函知:由許榮淑著作兼發行,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榮印刷公司印刷之奮鬥為臺灣①「臺灣自決」一書,其中之「臺灣的外交前途問題」暨「臺灣的民主前途問題」等文,公然主張臺灣自決,鼓吹臺獨意識,嚴重違背國策,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函號依原件訂正**:廖為民書附錄一作「隆徹字第4438號」,原件為「第四四三九號」,該處已放大至 600% 確認末位為「九」。款次與處分別則與該書相符;原件另補上兩篇禁刊篇名與「公然主張臺灣自決,鼓吹臺獨意識」的認定用語。⚠️「臺獨」為公文用語。同一版面另載《關懷雜誌》第二十三期查禁函。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