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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我還有話要說

在野評論叢書第一期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刊載〈郭雨新何去何從?〉、〈十萬火急〉等文。

程福星等編著的黨外政論書刊,一九八三年二月十日由程福星自行出版,二十四開本、一六二頁。出版僅兩日,即於同年二月十二日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二年二月十二日隆徹字第〇六二九號函)。

查禁法源為〈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與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及同法第八條。

本書是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所記錄的二十五種戒嚴末期查禁書刊中,時序最早的一種;其「出版兩日即查禁」的速度,反映一九八〇年代前期警備總部對黨外書刊的即時監控強度。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函字號與款次相符,並補入三項新資訊。 公報所載的教育廳轉行函(72.3.14 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二〇五號)明載依據警總 72.2.12日隆徹字第〇六二九號函——與廖為民書所轉錄的函號、日期逐字相符;款次同為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原件另補上:

  1. 本書是「在野評論叢書」第一期。 廖為民書只記書名與出版者,未載這層叢書身分。以「叢書」形式出版是一九八〇年代前期黨外刊物規避雜誌停刊處分的常用作法。
  2. 被點名的兩篇文章:〈郭雨新何去何從?〉、〈十萬火急〉。 廖為民書只載概括的查禁原因(三、6、7),未載篇名。 郭雨新是宜蘭出身的黨外前輩、一九七七年後流亡美國並發起海外臺灣人民主運動,一九八三年時仍在海外——以他為題正落在第六、七兩款所指的「淆亂視聽」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間。
  3. 處分別為「予以查禁」。 本條目原先依廖為民書寫作「依〈戒嚴法〉第十一條扣押其出版物」,公報原件的說明末句則明載「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未提〈戒嚴法〉,亦非扣押。⚠️ 扣押與查禁在戒嚴時期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扣押指尚在裝訂廠、未及發行即遭禁,查禁是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本條目已從原件改為查禁——這也與本書「出版兩日即遭處分」但確已發行的情形相合。
創作者
程福星等
創作年份
1983
查禁年份
198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解嚴之前的禁書・廖為民著,前衛出版社(指導贊助:國家人權博物館)・2020-10
    第一章〈我還有話要說〉頁030-039,轉錄臺灣警備總司令部72.2.12(72)隆徹字第0629號函;附錄一「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頁272-273第1項(程福星等著、程福星出版、72.2.10初版、24開162頁、查禁原因三6、7)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六十期・臺灣省政府・1983-03-17
    頁九,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二○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在野評論叢書』第一期『我還有話要說』,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2.12日隆徹字第○六二九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郭雨新何去何從?」、「十萬火急」等文內容,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警總函號、日期與款次與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所轉錄者逐字相符。** 原件另補入三項該書未載的資訊:本書為「在野評論叢書」第一期、被點名的兩篇文章篇名、及作成處分的機關與教育廳轉行函字號。⚠️ **處分別依原件改為「予以查禁」**:本條目原先依廖為民書寫作「依〈戒嚴法〉第十一條扣押其出版物」,原件未提〈戒嚴法〉,說明末句明載「予以查禁」。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關於村里幹事兼任所居社區合作社會計職一案的函釋,及省立師範專科學校畢業生成績暨 T 分數對照表(附件四)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