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新編中藥大辭典(附編)

查禁理由:所列參考文獻部分均為「匪偽」之出版物,即書末參考書目列有中國大陸出版的著作。

一部中藥辭典的附編,一九八二年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並扣押。由臺北市雙園街新文豐出版公司(門市部設羅斯福路一段南門大廈八樓)出版,高本釗發行,精裝乙冊共七九〇頁。

查禁的理由不在正文,而在書末的參考書目。 公報原件載明,本書「內容所列參考文獻部分,均為匪偽之出版物」,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五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 這是本流程中少見的一類案由:被查禁的不是書所說的內容,而是書所引用的來源。 同批公報中的其他查禁案,理由都指向作品自身的文字或圖片(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為匪宣傳);本件則完全不涉及中藥學的內容本身——一部工具書的參考文獻若列入中國大陸出版的著作,該行為即足以構成查禁事由。戒嚴時期對「匪偽出版物」的管制因此不止於流通,還延伸到學術引用:無論所引者是否為政治性著作,引用這個動作本身就受禁。

⚠️ 被列為參考文獻的究竟是哪些著作,公報原件未一一點名,本輪來源亦未載,故不記述。中藥學文獻的主要積累在中國大陸,一部中藥辭典要完全避開該地出版品有其現實困難,⚠️ 但這一層推論本輪並無來源支持,僅記錄公文所載事實。

處分為扣押,不是查禁。 原件說明末句作「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扣押指出版品尚未流通即遭沒入,與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的查禁是兩種不同的處分。⚠️ 主旨作「依法查禁」係公文固定用語,處分別以說明末句為準。

援用款次與黨外雜誌案迥異。 本件援用的是第二條與第三條第三、五兩款(為匪宣傳、違背反共國策),指向的是「匪偽」屬性;同批公報中的黨外雜誌案則多援用第六、七款(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指向的是對政府的批評。同一個辦法下,兩類出版品走的是不同的條款。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五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四十八期・臺灣省政府・1982-12-01
    頁二至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一教六字第一〇〇八五〇號),廳長黃昆輝。主旨:「新文豐出版公司出版發行之『新編中藥大辭典(附編)』一書,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1.17 隆徹字第四三二一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雙園街新文豐出版公司(門市部設羅斯福路一段南門大廈八樓)出版,高本釗發行「新編中藥大辭典附編」一書(精裝乙冊共七九〇頁),內容所列參考文獻部分,均為匪偽之出版物,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五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 **處分別為「扣押」,非主旨所稱的「查禁」**——依 SOP,以說明末句的「予以○○」為準。⚠️ 被列為參考文獻的具體著作,原件未點名。⚠️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說明一在前頁、說明二(含款次與處分)在次頁,已逐頁核對。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地政處與財政部關於外商銀行在臺分行辦理土地建物設定登記、教育廳體育論著選集徵稿要點、及主計處地價指數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