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流(雜誌)
查禁理由:各期理由為「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嚴重淆亂視聽」。
一九八四年由黨外新生代創辦的雜誌。江詩菁指出,《深耕》系列的部分文稿被黨外內部認為破壞黨外團結,促使黨外新生代日後離開《深耕》,另創《前進》系列雜誌與《新潮流》雜誌——本刊即黨外編輯作家聯誼會(編聯會)一系的刊物,刊名日後成為民主進步黨「新潮流系」的由來。
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四期,全部處分為扣押,且都集中在一九八四年六月至八月的三個月內:
| 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第一期 | 1984.6 |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第二期 | 1984.6 |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第六期 | 1984.7 | 〈弟兄們!槍上膛!包圍總統府去!〉等文,歪曲事實,挑撥分化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第八期 | 1984.8 |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扣押 |
⚠️ 「扣押」與「查禁」在八〇年代是兩種不同的處分:扣押指出版品尚在裝訂廠、並未發行時即被勒令禁止發行,查禁則是在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本刊四期全為扣押,對應的正是同時期警備總部把查扣前移到印製端的做法。
一手佐證(臺灣省政府公報)。 上表四列已全數取得公報原件核對,全部相符——本刊因此成為庫內少數逐列都有一手佐證的黨外雜誌條目:
| 期別 | 警總函字號 | 教育廳函 | 公報原件所載 | 核對結果 |
|---|---|---|---|---|
| 叢刊 第一期 | 73.6.11 隆徹字第2322號 | 73.6.20 七三教五字第46821號 |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3 條 6、7 兩款及第 8 條/扣押 | 逐字相符 |
| 雜誌 第二期 | 73.6.20 隆徹字第2492號 | 73.6.28 七三教五字第48596號 | 內容歪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第 8 條/扣押 | 相符 |
| 雜誌 第六期 | 73.7.18 隆徹字第2902號 | 73.7.25 七三教五字第55284號 | 〈弟兄們!槍上膛!包圍總統府去!〉等文,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3 條 6、7 兩款及第 8 條/扣押 | 相符 |
| 叢刊 第八期 | 73.7.29 隆徹字第30812號 | 73.8.10 七三教五字第57552號 | 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3 條 6、7 兩款及第 8 條/扣押 | 相符 |
⚠️ 刊名在原件中並不統一:同一份刊物,第一期與第八期的公文作「叢刊」,第二期與第六期作「雜誌」。江詩菁附錄一律記作《新潮流》不分。這是備胎刊名輪替期間的常見現象,不影響認定為同一系列。
⚠️ 第二期原件的理由作「歪曲事實」,原表作「扭曲事實」——同義異詞,非誤植;同批公文兩種寫法都出現過。
上表第六期一列的原件詳情: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三教五字第五五二八四號函(1984-07-25),轉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18 (73) 隆徹字第二九○二號函,載該刊本期刊載〈弟兄們!槍上膛!包圍總統府去!〉等文,「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篇章、款次與處分別均相符;原件的理由比原表多出「嚴重淆亂視聽」一句,原表對理由作了節錄。
上表第八期一列亦已取得公報原件核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三教五字第五七五五二號函(1984-08-10),轉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9 隆徹字第三○八一二號函,載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與款次均相符,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與確切函字號,authority 因此得以填入。
⚠️ 原表將第八期繫於「1984.8」,而警總作成處分的函日為 73.7.29(1984-07-29),公報則刊於同年 8 月 10 日——表列月份是刊登月而非處分月,讀該表時要注意這層。
⚠️ 上表為該附錄所列,非本刊遭處分的完整清單。
- 創作年份
- 1984
- 查禁年份
- 1984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52(PDF 頁 259),本刊佔 4 列;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 **該表所列本刊四列已全數另據公報原件核對,全部相符**,見以下各筆——本條目已不再倚賴這份第三層轉錄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正文記《深耕》系列部分文稿被黨外內部認為破壞黨外團結,「促使日後黨外新生代的離開《深耕》再創《前進》系列雜誌與《新潮流》雜誌」
-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 184;引歐陽聖恩之定義區分「查扣」(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勒令禁止發行)與「查禁」(公開發行後才勒令禁止發行),並記警備總部改用事先審查方式檢扣刊物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四十五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八月十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七五五二號)。主旨:「『新潮流』叢刊第八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29(73)隆徹字第三○八一二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文稿內容扭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二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七三教五字第五五二八四號)。主旨:「『新潮流』雜誌第六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7.18(73)隆徹字第二九○二號函知,該刊本期刊載〈弟兄們!槍上膛!包圍總統府去!〉等文,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禁刊篇章、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七十六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二十日七三教五字第四六八二一號)。主旨:「『新潮流』叢刊第一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11(73)隆徹字第二三二二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扭曲事實,挑撥分化,嚴重淆亂視聽,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理由、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逐字相符。⚠️ 原件刊名作「叢刊」,該表作《新潮流》不分。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秋字第八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七三教五字第四八五九六號)。主旨:「『新潮流』雜誌第二期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知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6.20(73)隆徹字第二四九二號函知,該刊本期部分內容歪曲事實,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款次與處分別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原件作「歪曲」,該表作「扭曲」,屬同義異詞。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