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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心鎖

查禁理由:內含性心理描寫,遭指為黃色小說、敗壞風俗。

郭良蕙一九六二年初於報上連載的長篇愛情小說。內容雖無「為匪宣傳」成分,但因含有不少性心理描寫,遭老作家蘇雪林指控為黃色小說,謝冰瑩亦公開撰文攻擊;中國婦女寫作協會將郭良蕙除名並向內政部提出檢舉,內政部據此查禁本書。

此案在文壇引發反彈:救國團票選最受歡迎作家竟是郭良蕙,《亞洲畫報》專門刊出一組討論文章,事後並出版《〈心鎖〉之論戰》一書。本案是戒嚴時期以妨害善良風俗查禁文學作品、卻引發廣泛聲援的著名案例。

研究者林慶彰考證出精確的查禁字號:本書一九六二年由高雄市大業書店出版,因「亂倫」與涉及性的描寫引起爭議,出版第二年、即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五日遭臺灣省政府新一第 319號令查禁,查禁原因列為「卅九(一)3」,即《出版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指的「妨害風化罪」。

林慶彰並指出,本書自一九六三年查禁以來未曾正式解禁;但一九八六年時報文化出版《郭良蕙作品集》時已將《心鎖》列入公開發行、且多次再版,未再遭查禁。

⚠️ 查禁機關校正:本條目原記「內政部」,林慶彰依《查禁圖書目錄》考證為臺灣省政府(新一第319號令)——郭良蕙遭中國婦女寫作協會向內政部檢舉是查禁的觸發,但實際下令查禁的是臺灣省政府。

⚠️ 解禁狀況兩種說法並存。 影評人鄭秉泓一文記載了與林慶彰不同的後續:一九八六年時報出版《郭良蕙作品集》將《心鎖》一併出版,同年香港導演何藩將其改編成電影,結果電影販賣情色沒事,小說卻遭當局第二度查禁,直到一九八八年才由臺灣省政府新聞處發布解禁。此說與林慶彰「查禁以來未曾正式解禁」相左——可能林慶彰未及見 1986 二度查禁與 1988 正式解禁的公文,兩說並記待考。

鄭秉泓並補充查禁的觸發:本書一九六二年在《徵信新聞報》〈人間副刊〉連載,因露骨描述性愛場面(被指為「自五四運動以來最露骨大膽」),遭當時對文壇有影響力的幾個保守組織聯名要求查禁。

事件經過的細節(據應鳳凰研究)

台灣文學研究者應鳳凰把本案稱為「心鎖事件」,並依「批評、查禁、開除、論戰」四階段重建其經過,補上了先前條目缺少的日期與文件細節:

  • 連載與出版:一九六二年一月四日起於臺北《徵信新聞報》(《中國時報》前身)〈人間〉副刊逐日連載,同年六月十九日刊畢;九月由高雄大業書局印行單行本,封面由美術家廖未林設計。上市一個月即再版,年底三版。
  • 檢舉:一九六二年十一月,「臺灣婦女寫作協會」(婦協)以本書內容「亂倫、穢淫」向內政部檢舉,要求查禁。
  • 查禁公文:內政部於一九六三年一月十日發文給全臺各警政及新聞單位,載明「《心鎖》一書違反出版法,依法予以禁止出售及散佈,並得予以扣押處分」。
  • 開除會籍:一九六三年五月,「中國文藝協會」於五四文藝節會員大會對外發布新聞,註銷郭良蕙會籍,理由是觸犯協會公約第三條「誨淫敗德」,並同時發表〈當前文藝工作與我們的主張〉聲明。提案人謝冰瑩。⚠️ 「誨淫敗德」四字經核對原件後應予修正,見下節。
  • 批評文章:蘇雪林〈評兩本黃色小說──《江山美人》與《心鎖》〉(《文苑》, 1963.03)判定本書是「黃色小說」、「教人亂倫」;另以公開信形式在《自由青年》提出四點建議,第一點即「貫徹『心鎖』的禁令」。謝冰瑩〈給郭良蕙女士的一封公開信〉(《自由青年》,1963.05)以問罪語氣質問作者。
  • 連帶處分:郭良蕙原在電臺播出的一部長篇小說即刻停播,在電視臺主持的「藝文學苑」節目同樣遭停播。她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召開記者會申辯,並委託律師向臺灣省政府新聞處提出訴願,均無結果。
  • 論戰與反效果:正反雙方數十篇文章由余之良編成《心鎖之論戰》一書出版;香港《亞洲畫報》一二二、一二四兩期以專輯討論此案,結論傾向支持郭良蕙。論戰反而刺激買氣,地下書商大量翻印,「書雖查禁卻隨處可買」。

應鳳凰另指出,本案雖留下豐富文本,兩岸各版臺灣文學史卻幾乎不提;葉石濤《台灣文學史綱》(1987)是少數提及者,僅兩行,且把郭良蕙歸在「五○年代作家」章節。

開除會籍一事的原件(王集叢,1963.05)

上述「文協公約第三條」一說所據的同時代文獻,本輪取得原件並核對。

其一,開除她的不只文協,而且文協是最後一個。 王集叢記:「郭良蕙底黃色小說〈心鎖〉已被政府禁止,青年寫作協會和婦女寫作協會早將她開除會籍。文協後來才決議將其會籍註銷。」本條目原先只記婦女寫作協會除名, 青年寫作協會是新增的一個;而文協之所以引人注目,不是因為它動作最快,是因為它在五四文藝節的會員大會上公開為之。

其二,文協該次大會有兩項動作:一是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註銷郭良蕙會籍,二是發表〈當前文藝工作與我們的主張〉聲明。王集叢並記當時報紙的處理:註銷會籍的新聞「報紙都有部份報導」,而發表聲明的報紙比較少,唯《中華日報》發表了全文

其三,公約第三條的原文與「誨淫敗德」不同。 王集叢引錄的條文是:「我們深信文藝工作者〔的〕文藝作品具有莊嚴意義。我們決不為迎合社會風氣而寫作,也決不為追求個人〔名利〕而寫作。更誓不寫那些有損於社會人心,敗壞道德的作品。」——沒有「誨淫敗德」四個字。這不必然是應鳳凰記錯(可能是她對條旨的概括,或轉述當時報導的罪名措辭),但兩者涵蓋範圍差很多:前者只指向色情,條文說的是「有損於社會人心,敗壞道德」,還外加兩條寫作動機的要求。

其四,註銷會籍的內部程序有據。王集叢為論證處分合法,引錄文協會章第二條(宗旨含「實踐三民主義文化建設,完成建國任務」)與第八條(「違背本會宗旨或破壞本會會譽者」,由監事會糾舉、經理事會決議,得暫停會員權利或註銷會籍)。宗旨條款寫著國策,而違背宗旨即可除籍——這使得開除會籍不只是同業道德裁判,而是一套有要件、有程序的懲戒機制。

⚠️ 王集叢是這次處分的支持者,全文旨在論證文協的決定合法合理;他所選引的條文與措辭可能偏向對己有利者。⚠️ 公約與會章的其餘條款、以及〈當前文藝工作與我們的主張〉聲明全文,該文均為選引,本輪未取得。

⚠️ 解禁年份出現第三種說法。 應鳳凰文中稱本書「被禁二十六年,在國民黨解嚴之後終於解禁」(自一九六三年起算為一九八九年),與林慶彰「未曾正式解禁」、鄭秉泓「一九八八年由省政府新聞處解禁」皆不同,且該文未註明此說出處。三說並記待考。

文藝界的反彈(據古遠清研究)

古遠清《臺灣查禁文藝書刊史》把本案放在「民間對查禁的反抗」脈絡下,補充了聲援一方的具體論據:

  • 文協開除郭良蕙會籍時,到會者遠遠不足法定人數,投票開除的做法「粗暴,不足以服人」。于還素認為「顯然是因為郭良蕙走紅而吃醋」。
  • 一位作家認為:「文協那班男女會員,曾經打著旗子到刑警大隊看春宮電影,至少郭良蕙沒有看。誰道德不道德,也就不言而喻了。」
  • 高陽(化名「龍夫」)在《幼獅文藝》「今日論壇」撰文〈文藝圈子一大事〉,認為文協開除郭良蕙會籍做法粗暴;執筆者除了名作家南宮博、名書評家孫旗和香港某大報總編輯之外,還轉載了《自立晚報》社論和《星島日報》一篇論《北回歸線》的文章,以聲援郭良蕙,向當局爭取寫作自由的權利。
  • 蘇雪林簡單化地認為文藝作品只要寫了性、寫了亂倫,就屬黃色文藝,重申對這類作家作品「不妨激烈抨擊,不必姑息」的嚴正態度。
  • 趙友培則認為《心鎖》不能與《查泰萊夫人的情人》比,當局禁它「必有法律依據,是很正當的」。
  • 穆中南在〈一個反常現象——《心鎖》事件〉中認為,《心鎖》的六問題就《心鎖》黃不黃、《心鎖》與世界名著相比、《心鎖》的被查禁、《心鎖》作者繼續遭到攻擊、批評郭良蕙是否出於「吃醋」與「嫉妒」等問題作了論述,認為《心鎖》確屬「淫書」,不該為它辯護。
創作者
郭良蕙
創作年份
1962
查禁年份
196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省政府
法源依據
《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禁止出售及散佈並得扣押

出處

  1. 台灣禁書、禁片審查史:回顧戒嚴時期的思想與創作審查・VERSE・2021
    鄭秉泓著;記本書1986年二度查禁、1988年由省政府新聞處解禁,與林慶彰說法不同
  2. 當代文學禁書研究(收於《偽書與禁書》)・Airiti Press(華藝學術出版)・2012-11
    林慶彰著,《偽書與禁書》頁41-67(原載《五十年來臺灣文學研討會論文集》,文訊雜誌社,1995);第四篇〈當代文學禁書研究〉頁56-58,考證查禁字號(省政府新一第319號令)、日期與解禁狀況
  3. 臺灣查禁文學書刊小史・傳記文學 第106卷第6期・2015-06
    古遠清著,頁39-51;記本書1962年連載、經蘇雪林等指控後由內政部查禁的經過
  4. 臺灣查禁文藝書刊史・萬卷樓圖書・2021-06
    古遠清著,第八章第三節〈查禁《心鎖》引發論戰〉,頁207;記文協開除會籍時到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于還素與高陽〈文藝圈子一大事〉之聲援、蘇雪林與趙友培及穆中南〈一個反常現象——《心鎖》事件〉之主張
  5. 國民黨禁書始末・廖為民著,前衛出版社(指導贊助:國家人權博物館)・2021-11
    第一章〈《心鎖》〉頁21-26;頁23 轉錄臺灣省政府新聞處(52).1.15.新一字第0319號函全文——該函致高雄市政府,載明係接奉內政部(52).1.10.台內版字第103818號代電,指高雄市大勇路112號大業書店發行之《心鎖》違反出版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依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禁止出售及散佈並得扣押,處長吳紹璲,副本抄送警務處及各縣市政府;附錄一頁288-289第1項(大業出版、51.9,32開383頁,臺灣省政府52.1.15新一字0319,原因卅九(一)3)
  6. 解讀 1962 年臺灣文壇禁書事件──從《心鎖》探討文學史敘事模式・Taiwan Studies in Literature and History 第二期(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2010-12
    應鳳凰著,頁45-63;頁48-53 重建「心鎖事件」經過(連載起訖日、大業書局出版、婦協1962年11月檢舉、內政部1963年1月10日查禁公文原文、文協公約第三條「誨淫敗德」開除會籍),頁50-52 徵引蘇雪林、謝冰瑩批評原文,頁62 引葉石濤《台灣文學史綱》頁97 對本書的兩行敘述
  7. 郭良蕙底「心鎖」問題與文協年會聲明・王集叢,《政治評論》第十卷第六期・1963-05
    印刷頁 17-18。記中國文藝協會於 1963 年「五四」第二十次會員大會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註銷郭良蕙會籍、並發表〈當前文藝工作與我們的主張〉聲明;記「青年寫作協會和婦女寫作協會早將她開除會籍,文協後來才決議將其會籍註銷」;逐字引錄文協公約第三條與會章第二、八條。⚠️ 作者為該處分的支持者,全文旨在論證文協決定合法合理。⚠️ 原件為館際複印後翻拍的兩張影像,渲染讀圖並逐段放大核對,未使用 O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