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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許信良論政

查禁理由:內容詆譭政府,歪曲事實,否定法律,鼓吹暴力,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及危害社會治安

楊青矗編輯、敦理出版社出版,發行人楊同日,一九七九年十二月遭查禁——與美麗島事件同月。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68〕謙旺字第五○四五號函認定本書「內容詆譭政府,歪曲事實,否定法律,鼓吹暴力,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及危害社會治安」,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予以查禁,並清查報繳。

本案的認定用語比同批各案都長。 一般查禁公文只寫「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兩項,本案連列六項:詆譭政府、歪曲事實、否定法律、鼓吹暴力、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其中「鼓吹暴力」與「危害社會治安」在本批公文中僅見於本書與《透視許信良》兩件,而這兩件的標的都是許信良

公文說明欄記出版者為敦理出版社,發行人楊同日,地址高雄市自強三路一二○巷三一號,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三一九頁。

⚠️ 編輯者楊青矗與發行人楊同日是否為同一人,本輪來源未載,公文分列兩個姓名,本條目照錄,不作合併或推測。

創作者
楊青矗(編輯)
創作年份
1979
查禁年份
1979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春字第八期・臺灣省政府・1980-01-11
    頁八,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四日六九教五字第九三七五六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許信良論政』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8 12 22 謙旺字第五○四五號函辦理。二、楊青矗編輯「許信良論政」一書(發行人:楊同日,出版者:敦理出版社,地址:高雄市自強三路一二○巷三一號,二十四開本,平裝一冊,三一九頁)內容詆譭政府,歪曲事實,否定法律,鼓吹暴力,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及危害社會治安。三、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並清查報繳。⚠️ 認定用語連列六項,較同批各案為長;「鼓吹暴力」「危害社會治安」在本批僅見於本書與《透視許信良》,兩件標的均為許信良。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函(進口廢金屬廢船處理辦法)與鄉鎮縣轄市公所年度輔建計畫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