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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選舉立法始末記

查禁理由:內容否定法律、詆毀法統,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八十年代出版社編輯部編著,1980 年 11 月 1 日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11 月 11 日以隆徹字第 4892 號函查禁本書—— 出版到查禁只隔十天,是本書所收各案中間隔最短的一件。

說明欄的認定用語與同社的《到民主之路》(隆徹字第 4615 號函)完全相同:「內容否定法律、詆毀法統,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兩案相隔十九天、同一出版社,用語一字不差,可見這類措辭是成套的認定套語 而非逐案撰寫。

說明欄並記版式為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三五八頁,發行地址台北市重慶南路三段十二號六樓。⚠️ 同書附錄二的彙整表記為 376 頁,與公函不符,兩說並記待考。

省政府公報原件已取得並核對(2026-08-27)。 取締令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 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69〕教五字第八四一五五號函轉知,刊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四十六期,與《風雨之聲》《當仁不讓》查禁函同一版面。該函說明一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11 隆徹字第四八九二號函辦理」,字號與日期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說明二明載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八條應扣押其出版物」,款次亦相符。

⚠️ 但書名不一樣,這一點必須標出來:公報的主旨與說明兩處都作《選舉立法記》,而本條目沿用的書名是《選舉立法始末記》。⚠️ 本輪不代為擇一——公報是轉知函、不是版權頁,書名以何者為準要看實物;兩說並記待考。

轉知函另補上出版與印刷的完整地址: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段三榮美術印刷公司印刷、重慶南路三段十二號六樓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及發行

創作者
八十年代出版社編輯部
創作年份
1980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9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05)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32 開、376 頁、八十年代、69.11.1 出版——⚠️ 頁數與公函所載「三五八頁」不符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892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11-11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說明一(版式「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三五八頁」、發行地址、出版日期、認定用語「內容否定法律、詆毀法統,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說明二(法源「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9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四十六期・臺灣省政府・1980-11-27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69〕教五字第八四一五五號),副廳長陳漢宗代行。主旨:「由八十年代出版社發行,該社編輯部編著之『選舉立法記』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11.11 隆徹字第四八九二號函辦理。說明二:由臺北市重慶北路三段、三榮美術印刷公司印刷,重慶南路三段十二號六樓,八十年代出版社出版及發行,該社編輯部編著之「選舉立法記」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之規定,依同法第八條應扣押其出版物,並清查報繳。✅ 字號、日期與款次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 **書名兩處均作《選舉立法記》,與本條目所用的《選舉立法始末記》不同**,兩說並記。⚠️ 本件案由未收於該公報查禁類清單中,故沿用同一版面《風雨之聲》《當仁不讓》案的固定連結。影像掃描檔,逐頁渲染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