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
台灣書籍查禁

勇者不懼

勇者不懼——我為什麼要競選立法委員

查禁理由: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足以影響民心士氣

陳婉真著,長橋出版社,1978 年 9 月 15 日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0 年 9 月 24 日以隆徹字第 4099 號函查禁本書。公函主旨:「由長橋出版社出版、發行、陳婉真著作之《勇者不懼—我為什麼要競選立法委員》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法查禁」。

本案與同日的隆徹字第 4100 號函(一次查禁林義雄、姚嘉文、張俊宏五種著作)是相鄰的兩號,日期相同、法源相同、用語相同,但分開行文——4100 號以作者的叛亂案為前提「併案清除」,本函則只就書的內容認定,未提及作者的司法案件。

說明欄逐項記載出版者地址(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五十四之 8 號)與版式(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九七頁)。⚠️ 同書附錄二的彙整表記為 304 頁,與公函的 297 頁不符;本條目不代為擇一,兩說並記待考。

省政府公報原件已取得並核對(2026-08-27)。 查禁令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以 六十九年十月八日〔69〕教五字第七〇三六三號函轉知,刊於《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十二期——與同日、同版面的第七〇三六四號函(五書那件)相鄰而分立,印證了上段所說的「分開行文」。該函說明一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9.24 隆徹字第四〇九九號函辦理」,字號與日期均與本條目原載相符。

⚠️ 頁數的分歧沒有因此解決。 轉知函同樣記「三十二開全一冊,共二九七頁」,與警總公函一致——但轉知函本就是依警總函作成的,不構成獨立佐證,附錄二的 304 頁仍與之不符,兩說繼續並記。

轉知函另補上兩項細節:出版者全銜為臺北新生南路三段五四-八號長橋出版社,並記該書封面左半有陳女之影相

創作者
陳婉真
創作年份
1978
查禁年份
1980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5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55)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32 開、304 頁、長橋出版、67.9.15 出版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4099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0-09-24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說明一(出版者地址與版式「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二九七頁」)、說明二(法源「依照〈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5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九年冬字第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80-10-15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八日〔69〕教五字第七〇三六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查禁長橋出版社出版陳婉真著作之『勇者不懼』一書,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69.9.24 隆徹字第四〇九九號函辦理。說明二:由臺北新生南路三段五四-八號長橋出版社出版、陳婉真著作之「勇者不懼」一書(三十二開全一冊,共二九七頁,封面左半有陳女之影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且陳女目前已公然叛國,其偏激言論自不宜任其流傳,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有關條文之規定,應予查禁。⚠️ **本件未指明款次**(只寫「有關條文」)——本條目 `legalBasis` 所載的第三條第六、第七款出自警總原函,不是這件轉知函。⚠️ 本件與《虎落平陽》等五書的查禁函同在一個版面。影像掃描檔,逐頁渲染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