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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獄中詩專輯

春風叢刊 1

查禁理由: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選載匪幹作品。

春風叢刊編委會編的詩刊專輯,一九八四年四月初版,二十八開本、一七二頁,同月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扣押其出版物

〈春風詩叢刊發刊辭〉揭示三項主張:形式上繼承韻文傳統、走向平民化社會化,吸收民間歌謠精華,使詩成為文藝壓縮的最高形式;內容上秉承現實主義傳統及其抗爭精神,認識社會的動因與方向,表現人民的心聲;方向上繼承新詩發展以降的平民性、運動性、批判不義,擁抱臺灣、參與改革,用詩喚醒沉睡者、鼓舞前進者,使詩成為全面進步運動的一環。

廖為民指出,《獄中詩專輯》由統派的夏潮論壇社掛名出版,而《美麗的稻穗》(春風叢刊 2)卻由獨派的前衛出版社掛名出版,可見當時統獨兩派尚能溝通交流,不像日後壁壘分明。

本輪據公報原件補上了附錄一從缺的兩欄。 廖為民附錄一在本案的公文字號與查禁款別兩欄留白,與其他各案不同——這兩欄本輪已由臺灣省政府公報所載的教育廳函轉原件補齊:

  • 警總函字號:七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73〕隆徹字第一五五四號
  • 查禁款別:〈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 處分予以扣押其出版物(非「查禁」——原件中兩者是分寫的不同處分)
  • 認定理由:「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選載匪幹作品

「選載匪幹作品」一句,坐實了本專輯的查禁與其收錄內容的關係。 依庫內既有條目所載,本專輯主要部分為土耳其詩人希克梅特的詩作,另有戴望舒、楊華的獄中詩。公文援用第二條(共黨出版品)與第三條第三款(為匪宣傳),指向的應是作者身分而非詩作內容本身。⚠️ 公文未逐篇點名,本輪無從判定「匪幹作品」確指其中哪幾首、亦未查證上述各家的政治身分,故不推斷公文所指為誰。

出版與發行的分工,原件記得比附錄一詳細。 公報原件載本書「春風詩刊社出版:臺北市民族東路五五二號二樓春風編委會編輯、春風詩刊社出版;臺北市木柵區指南路二段四五巷二四弄一○號文季雜誌社代理發行」——即編輯、出版與發行分屬三個地址、兩個單位。⚠️ 廖為民附錄一記出版者為「夏潮論壇社」,與公文所載的「春風詩刊社出版、文季雜誌社代理發行」不同;本條目兩說並存,見下方出處。

⚠️ 開本一項兩來源不符。 公報原件明載「二十八開本共一七二頁」,廖為民附錄一作「24 開 172 頁」——頁數相同,開本不同。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本條目正文改依原件作二十八開,並在此記下差異。

創作者
春風叢刊編委會
創作年份
1984
查禁年份
1984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解嚴之前的禁書・廖為民著,前衛出版社(指導贊助:國家人權博物館)・2020-10
    第十章〈《獄中詩專輯》(春風叢刊1)〉頁126-132,頁126引〈春風詩叢刊發刊辭〉;頁156記統獨兩派掛名出版之對照;附錄一頁272-273第10項(春風詩刊編委會、夏潮論壇社、73.4初版、24開172頁、警備總部73.4.25查禁、字號與原因欄從缺)
  2.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三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84-05-12
    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二日七三教五字第三七四七一號)。主旨:「春風詩刊社出版『春風詩叢刊-一九八四年四月第一期獄中詩專輯』一書,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4.24(73)隆徹字第一五五四號函知:臺北市民族東路五五二號二樓春風編委會編輯、春風詩刊社出版;臺北市木柵區指南路二段四五巷二四弄一○號文季雜誌社代理發行,「春風詩叢刊-一九八四年四月第一期獄中詩專輯」一書,二十八開本共一七二頁,內容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選載匪幹作品,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七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扣押其出版物。✅ **本件補上了廖為民附錄一從缺的公文字號與查禁款別兩欄**,並補上教育廳函字號與作成處分的機關。⚠️ 開本原件作「二十八開本」,附錄一作「24 開」(頁數同為 172 頁),本條目以原件為準(已放大確認)。⚠️ 出版者原件作「春風詩刊社出版、文季雜誌社代理發行」,附錄一作「夏潮論壇社」,兩說並存。⚠️ 處分別原件作「予以扣押其出版物」,非「查禁」。同一版面另載代課教師年資、師專暑期部報考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