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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在野人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

林寬報著,由臺中市大智路一○號臺光文化出版社印行,於民國六十六年(1977年)十一月一日出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三六○頁、內分七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六年〔66〕謙旺字第五四四○號函認定本書「內容不妥」,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 (第六款: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或危害社會治安;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六教五字第九三九二四號函轉。

⚠️ 「在野」二字與所援引的兩款,指向政治性的查禁。 第六、七款是戒嚴時期用於黨外出版品的典型組合——書名逕以「在野人」為題,出版於一九七七年十一月,正值該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壢事件後黨外聲勢大漲之際,出版後一個多月即遭查禁。⚠️ 惟本書與黨外運動的具體關係,公文未著一字,出版時間與書名的巧合不足以作成判斷,不推測。

⚠️ 作者林寬報、出版者臺光文化出版社,庫內與本輪來源均無其他資料。 書的內容、七節各講什麼,公文全未引述,僅書「內容不妥」四字。

創作者
林寬報
創作年份
1977
查禁年份
1977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六年冬字第七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77-12-30
    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六教五字第九三九二四號),廳長梁尚勇。主旨:「『在野人』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6謙旺字第五四四○號函辦理。二、臺中市大智路一○號臺光文化出版社印行,林寬報所著之「在野人」一書(於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出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册,三六○頁,內分七節),內容不妥,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 第六、七款為戒嚴時期用於黨外出版品的典型組合,書名亦以「在野」為題,出版於中壢事件同月;惟本書與黨外運動的具體關係公文未載,不推測。⚠️ 作者與出版社在庫內及本輪來源均無其他資料。⚠️ 公文僅書「內容不妥」,未引述書中內容。同一版面另載銓敘部函(中等學校代用教師公保)、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愛儂儂情儂儂」一書查禁,即庫內另一條目)等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