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權‧野戰‧槍桿子
朝代評論叢書 (1);公報原件作《政權、野戰、槍桿子》
查禁理由:內容歪曲事實,醜化政府,挑撥分化,並刊有褻瀆圖片,腐蝕人心。
孫澈等著、天元圖書出版的政論集,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初版,二十四開本、一七八頁,同月十二日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三年四月十二日隆徹字第一三九〇號函)。
本書與同由天元圖書出版的《天子‧登基‧美麗島》、 《鳥官‧鳥人‧鳥政府》 同屬一九八四年上半年連續遭查禁的一組黨外政論書刊,三書出版後均在半個月內被查禁。
本書屬「朝代評論叢書」,這是公報原件才載明的。 國圖對本件公報的著錄與公文主旨均作「朝代評論叢書(1)『政權、野戰、槍桿子』」,即本書是該叢書的第 1 種。廖為民附錄一與本條目原本均未記這個系列名,只以單本書著錄。這與同期天元圖書代理發行的李敖「萬歲評論叢書」是兩個不同的系列。
公報原件補上了認定用語與發行人。 教育廳函轉原件的說明段載,該書「發行人孫澈,發行所天元圖書有限公司,內容歪曲事實,醜化政府,挑撥分化,並刊有褻瀆圖片,腐蝕人心」,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三四○八四號函轉清繳。
「刊有褻瀆圖片,腐蝕人心」是本案援用第八款的理由。 同期黨外政論書刊多止於第六款(淆亂視聽)與第七款(挑撥分化),本案另加第八款——公文把它繫於書中的圖片而非文字。⚠️ 公文未說明是哪些圖片、褻瀆的對象為何,本輪未取得該書原件,故不推測。
⚠️ 「孫澈」在公文中的身分是發行人,不是著者。
廖為民附錄一著錄為「孫澈等著」,公報原件則作「該書發行人孫澈」——兩者所指的角色不同。本條目 creator 欄沿用附錄一的著錄,並在此記下原件的不同說法(原件「澈」字已放大確認)。
- 創作者
- 孫澈等
- 創作年份
- 1984
- 查禁年份
- 1984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 解嚴之前的禁書第九章〈《政權‧野戰‧槍桿子》〉頁118-125;附錄一頁272-273第9項(孫澈等著、天元圖書、73.4.1初版、24開178頁、警備總部73.4.12隆徹字第1390號、查禁原因三6、7、8)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三年夏字第二十四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七三教五字第三四○八四號)。主旨:「朝代評論叢書①『政權、野戰、槍桿子』一書,內容不妥,經依規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3.4.12(73)隆徹字第一三九○號函知:該書發行人孫澈,發行所天元圖書有限公司,內容歪曲事實,醜化政府,挑撥分化,並刊有褻瀆圖片,腐蝕人心,經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警總函字號(73.4.12 隆徹字第1390號)與款次(三 6、7、8)與廖為民附錄一所載相符;原件另補上教育廳函字號、認定用語(含「刊有褻瀆圖片,腐蝕人心」一句)、發行所,以及「朝代評論叢書(1)」的系列編號——後者為附錄一與本條目原本所無。⚠️ 「孫澈」在原件中的身分為**發行人**,附錄一著錄為「孫澈等著」,角色不同,兩說並存。⚠️ 原件書名以頓號分寫作「政權、野戰、槍桿子」,本條目沿用廖為民所用的間隔號寫法。本件公文跨兩頁刊出,主旨在前頁末、說明在次頁首;同一版面另載《中國醫藥學》查禁函與公務員考試、鐵路技師任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