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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政治笑話集

查禁理由:明知《八十年代》雜誌已遭停刊處分,仍刊載該刊所載〈政治學台北〉漫畫,蓄意醜化政府、淆亂視聽

鄭牧心編,四季出版公司「四季文存(10)」,1981 年 4 月 20 日初版。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1981 年 5 月 21 日以隆徹字第 1959 號函查禁本書。

🔴 查禁理由是「轉載已遭處分的內容」,說明欄寫得很具體:

對明知為業經政府權責機關處分《八十年代》雜誌停刊,其所刊載匪幹嘲諷 〈政治學台北〉蓄意醜化政府,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嚴重不良影響之漫畫, 仍予刊載散布,其明知故違……

也就是說,被指為問題的是一幅已經導致雜誌停刊的漫畫,而本書再度收錄它。這與同書《康寧祥與民主政治》(隆徹字第 5091 號函,理由是轉載已查禁的《黨外文選》文章)屬同一類型——查禁的傳染性:被禁內容一經轉載,載體隨之被禁

法源比同批各案多一項:除〈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與第八條外,另援引戒嚴法的有關規定。

⚠️ 該漫畫〈政治學台北〉的作者、原刊期數與《八十年代》停刊處分的字號,本公函與本書均未載,庫內亦無《八十年代》的條目。

本案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教五字第四一六二三號函,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5.21〔70〕隆徹字第一九五九號函轉知:《政治笑話集》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與廖為民所轉錄者完全相符 (70.5.21 隆徹字第 1959 號),⚠️ 這一點值得記下:本條目原先的一手依據是廖為民書中的轉錄,而非檔案原件;本輪的公報是另一條獨立的傳布路徑(警總→省政府教育廳→公報),兩者互相印證,該轉錄的可靠性因此得到確認。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的函轉。 廖為民錄的是警總的原函;公報所載的是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的那一道公文, 這是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一段,該書未及。

⚠️ 公報所載的理由文字較警總原函簡短。 警總原函(該書轉錄)詳述了「明知為業經政府權責機關處分《八十年代》雜誌停刊,其所刊載匪幹嘲諷〈政治學台北〉……仍予刊載散布,其明知故違」的認定經過;公報的主旨只寫「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兩者不衝突,是詳略之別——公報的主旨欄本就是摘述。⚠️ 惟公報的教育廳函未載法條款次(該書所錄的警總函則載第三條第六、七款、第八條及戒嚴法),legalBasis 仍以該書所錄的警總原函為準。

創作者
鄭牧心(編)
創作年份
1981
查禁年份
1981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

出處

  1. 美麗島後的禁書・前衛出版社・2019-10
    第 16 章(章首方框,印刷頁 170)逐字轉錄查禁公函全文。附錄二〈本書介紹之「查禁圖書」相關資料〉載本書 24 開、355 頁、四季出版、70.4.20 出版,查禁原因欄記「三6、7」
  2. 台灣警備總司令部隆徹字第1959號函・台灣警備總司令部・1981-05-21
    一手:查禁公函全文,含主旨與說明(「由四季出版公司出版及發行,鄭牧心編著之四季文存(10)《政治笑話集》一書,對明知為業經政府權責機關處分八十年代雜誌停刊,其所刊載匪幹嘲諷〈政治學台北〉蓄意醜化政府,淆亂視聽,對民心士氣有嚴重不良影響之漫畫,仍予刊載散布,其明知故違,顯已違反〈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依同法第八條及戒嚴法有關之規定,應予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函請清查報繳」)。由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第 16 章章首方框逐字轉錄。⚠️ 本輪所據為該書的轉錄,非檔案原件
  3.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夏字第五十一期・臺灣省政府・1981-05-30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六日七○教五字第四一六二三號),廳長施金池。主旨:「『政治笑話集』一書,內容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特依法取締,並扣押其出版物,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5.21 隆徹字第一九五九號函辦理。✅ **警總函的字號與日期(70.5.21 隆徹字第 1959 號)與廖為民《美麗島後的禁書》所轉錄者完全相符**——本條目原先的一手依據是該書的轉錄而非檔案原件,本件是另一條獨立的傳布路徑(警總→省政府教育廳→公報),兩者互相印證。✅ **並補上該書所無的一段: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即查禁令實際下達到基層的那一道公文。**⚠️ 公報的主旨文字較警總原函簡短(未及「明知為業經政府權責機關處分八十年代雜誌停刊」那段認定經過),屬詳略之別,不衝突;⚠️ 教育廳函未載法條款次,legalBasis 仍以該書所錄的警總原函為準。⚠️ 同一版面另載《射鵰英雄傳》華源版查禁函(警總 70.5.15 隆徹字第一八七二號、教育廳七○教五字第四一三七五號)——庫內另有該筆條目,兩件的警總函相隔六號、教育廳函相隔約二百五十號,屬同一波處分。同一版面另載製成品所需用料計算表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