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中國史綱(秦漢之部)
查禁理由:係翻印匪偽之出版品
一部秦漢斷代史,因**「係翻印匪偽之出版品」**遭查禁,而公文記下了一個同批各案所無的細節:秘密出售。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十二月六日〔68〕謙旺字第四七六九號函記:本書由永和市民蔣加行印行,攤位設在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二十九號, 「秘密出售」,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第二條界定出版物範圍,實務上用於認定匪偽出版品,不涉內容判斷。 庫內《明代特務政治》、 《中國的歷代科學人物》 與《中美新漢英辭典》 是同一套認定邏輯的其他案例——書被禁不是因為它說了什麼,而是因為它被認定來自中國大陸。
⚠️ 「秘密出售」一語顯示查禁時該書已在地下流通。 公文同時記下印行者姓名、住址與擺攤地點,這在本批公文中少見(多數只記出版社與版式)。⚠️ 惟公文未載查獲經過,亦未載後續處分,本輪不推測。
⚠️ 本輪未查證原著者與所據版本。 公文只記印行者與流通方式,未指名原書作者或大陸版本,故 creator 留空,不據推測回填。⚠️ 本書與庫內《近代中國史綱》
(郭廷以著,香港中文大學出版)書名相近但非同一書,該書為斷代通史、本書標明「秦漢之部」,且兩者的查禁事由與法源均不同。
- 查禁年份
- 1979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冬字第六十四期頁八,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六八教五字第九○七二二一號),廳長施金池(公假)、副廳長陳漢宗代行。主旨:「轉知『中國史綱』(秦漢之部)為翻印匪偽之出版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八、一二、六謙旺字第四七六九號函辦理。二、「中國史綱」(秦漢之部)為翻印匪偽之出版品,由永和市民蔣加行(住永和市水源路一○二巷二弄四號二樓,圖書水源路十八巷一弄二-二號三樓,攤位在臺北市羅斯福路四段二十九號),秘密出售,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 公文記下印行者姓名、住址與擺攤地點及「秘密出售」一語,在本批公文中少見;惟未載查獲經過與後續處分。⚠️ 本件與《講沒完的政見》查禁案同印於本期同一版面。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