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詩季刊(第十卷第一期)
處置理由:該期所載李曰剛撰〈樂府〉一文,內容多係共匪篡改歷史之階級鬥爭論點,文句多有抄襲匪方,令各校圖書館將該期收存、不再陳列借閱。
⚠️ 本條目不是查禁案,是本庫第一筆「限制流通」(restricted-circulation)條目。
該期並未禁止發行、未禁止出售、亦未要求收繳,處置只及於各校圖書館的陳列借閱:公文要求把該期「收存,不再陳列借閱」——書留在館內,只是不再對外出借。
公文所載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六八教五字第三八七六六號函,受文者為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省立各級學校。主旨逐字為:
轉知「中國詩季刊」第十卷一期「樂府」一文,文句多有抄襲匪方之處, 請轉知所屬學校圖書館將該期期刊收存,不再陳列借閱,請查照。
說明二載其理由與程序:該文「其內容多係共匪篡改歷史之階級鬥爭論點,文句多有抄襲匪方」,並載本案經臺灣地區文化協調會報第一二七八次會議決議辦理。
⚠️ 被指摘的是一篇文章,被處置的卻是整期期刊
公文點名的是李曰剛撰〈樂府〉一文,但處置對象是該期期刊整本——全期收存、不再陳列借閱,並非抽去該文。本庫因此以該期為條目單位,〈樂府〉一文記為導火線;未以整份《中國詩季刊》立目(其餘各期未受處置),亦未以該文立目(該文本身未受任何處置)。
這件的法源與同版面各案不同
同一版面另載《中華文化常識》與《杜甫年譜》兩件,均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本件則未援引該辦法任何條次,處置依據是文化協調會報的會議決議,而非出版物管制辦法的查禁處分——
legalBasis 因此留空,那不是待補,而是公文本身未載法條。
⚠️ 公文未載的事:該刊發行人、出版者、卷期出版年月均未記載;〈樂府〉一文「抄襲匪方」所指的具體對象為何,公文未指名;該期其後有無解除此項限制,本輪來源亦未載。
- 創作者
- 李曰剛(〈樂府〉一文作者)
- 處置年份
- 1979
- 處置機關
-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夏字第五十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六八教五字第三八七六六號),廳長謝又華,「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科長決行」。受文者: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省立各級學校。主旨:「轉知『中國詩季刊』第十卷一期『樂府』一文,文句多有抄襲匪方之處,請轉知所屬學校圖書館將該期期刊收存,不再陳列借閱,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教育部六八、五、一〇〔68〕社字第一二六九六號函轉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8〕謙旺字第一七三八號函辦理。二、據反映:「中國詩季刊」第十卷一期刊載李曰剛撰「樂府」一文,其內容多係共匪篡改歷史之階級鬥爭論點,文句多有抄襲匪方,案經臺灣地區文化協調會報第一二七八次會議決議,請各校圖書館將該「中國詩季刊」第十卷一期收存,不再陳列借閱。⚠️ 本件**未援引任何法條**,與同版面《中華文化常識》《杜甫年譜》兩案(均依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查禁)不同;處置亦非查禁,而是圖書館的陳列借閱限制。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