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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校訂本中國小說史

中國小說史略

查禁理由:為匪酋魯迅之作品。

魯迅《中國小說史略》的臺灣翻印本,改題《校訂本中國小說史》,由臺北市景美區育英街三一九巷九二之二號民文出版社於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印行。二十四開本、精裝一冊、三一四頁,內分二十八篇,並有〈題記〉〈序言〉〈後記〉。

書上署名「周樹人」——那是魯迅的本名。 公文明白點破這一點:「即周樹人書上署名『周樹人』之作品」,認定其為匪酋魯迅之作品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六月十二日〔68〕謙旺字第二三〇二號函認定本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六八教五字第四四六五三號函轉,並「函請清查報繳」。

本件只援引第二條,沒有第三條任何一款。 第二條界定出版物範圍,實務上用於認定匪偽出版品,不涉內容判斷—— 換言之,查禁的理由是作者是誰,不是書裡寫了什麼。 庫內《中國的歷代科學人物》《明代特務政治》是同一套認定邏輯。

⚠️ 以本名署名並未使本書免於查禁。 庫內 《浙江藏書家史略》條目已記載臺灣翻印本改易作者名以規避查禁的現象(如王力改作「王了一」),但公文顯示,對名氣過大的作者,改用本名同樣無效——承辦者逕自指出「周樹人」即魯迅。

⚠️ 原著的成書年代與版本源流,公文未載,不推測。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創作者
周樹人(魯迅)
創作年份
1977
查禁年份
1979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秋字第一期・臺灣省政府・1979-07-02
    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六八教五字第四四六五三號),廳長謝又華。主旨:「轉知『校訂本中國小說史』(即『中國小說史略』)一書,為匪酋之作品,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照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八、六、一二謙旺字第二三〇二號函辦理。二、查臺北市景美區育英街三一九巷九二之二號民文出版社於民國六十六年十月印行「校訂本中國小說史」一書(為二十四開本,精裝一冊,計三一四頁,內分二十八篇,並有「題記」、「序言」及「後記」)即周樹人書上署名「周樹人」之作品,茲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二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清查報繳。✅ 本件只援引第二條,未援引第三條任何一款——認定的是作者身分而非內容。⚠️ 公文逕指書上署名「周樹人」者即匪酋魯迅,可見改用本名署名不足以規避查禁。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函(技師法施行細則疑義)、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函(種豬出口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