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作人文集
遭查禁者為所選〈談虎集─上卷〉〈談虎集─下卷〉〈永日集〉〈瓜豆集〉四集;同案並及里仁書局《周作人先生文集》、藍燈文化《周作人全集》兩種版本
查禁理由:經認定所選四集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
周作人散文集的臺灣翻印本,一九八三年八月遭查禁。 本案禁的不是整套文集,而是其中指名的四篇集子——〈談虎集─上卷〉、〈談虎集─下卷〉、〈永日集〉、〈瓜豆集〉。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72〕隆徹字第二九二四號函認定:《周作人文集》所選上述四集「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扣押;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八月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一四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 處分別在本件原件中寫作「予以查禁扣押」,兩種處分連寫。 同期公文絕大多數在末句只寫其中一種——「予以查禁」或「予以扣押其出版物」——兩者在戒嚴時期是分寫的不同處分(扣押指出版品尚在裝訂廠、未發行即遭沒入,查禁是公開發行後才禁止發行)。本件兩詞連寫,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 何以併寫,公文未說明,本輪不推測。
公文追到了兩家出版社的兩種不同版本。 這是本件最細緻的部分——警總不只認定書名,還逐一指出四篇集子分別落在哪一種版本的哪一冊裡:
| 版本 | 出版者 | 規格 | 四集所在 |
|---|---|---|---|
| 《周作人先生文集》 | 里仁書局(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 | 全書計二十六本,據香港三育圖書文具公司翻版印發行 | 公文未逐冊指明 |
| 《周作人全集》 | 藍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尚德街) | 一種,分裝五冊 | 〈談虎集─上、下卷〉與〈永日集〉在第一冊內,〈瓜豆集〉在第四冊內 |
兩種版本「應一併依照」同一組條款處分。 翻印鏈的上一環也寫進了公文:里仁書局的版本係據香港三育圖書文具公司的本子翻版——公文把香港這一站標了出來,是同期查禁公文中少見的追溯。
查禁的著眼點在作者,不在四集的內容。 公文對四集的認定只有「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一句概括,未指出任何一篇文章、任何一段文字。⚠️〈談虎集〉《永日集》《瓜豆集》均為周作人一九二○至三○年代的散文結集,遠早於一九四九年;公文既未說明何處構成「為共匪宣傳」,本輪亦未取得該四集,故不推測。⚠️ 周作人本人的生平與其在戒嚴時期臺灣的處境,本輪來源未載,不記述。
⚠️ 本條目記的是這一件查禁案,非周作人著作在臺遭查禁的完整清單。 同一作者的其他著作、其他版本是否另有查禁紀錄,本輪來源未及。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戒嚴時期因譯者身分查禁的譯作。
- 創作者
- 周作人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辦法第八條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秋字第三十七期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四日七二教五字第五六○一四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周作人文集』所選『談虎集─上卷』、『談虎集─下卷』、『永日集』及『瓜豆集』等四集,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內容不妥,經依法查禁,請查照轉行清繳。」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7.28(72)隆徹字第二九二四號函辦理。二、由臺北市新生南路一段里仁書局根據香港三育圖書文具公司翻版印發行之「周作人先生文集」,全書計二十六本,所選「談虎集─上卷」、「談虎集─下卷」、「永日集」及「瓜豆集」等四集,有為共匪宣傳文字;另臺中市尚德街藍燈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印行之「周作人全集」一種,分裝五冊,「談虎集─上、下卷」及「永日集」選載於第一冊內,「瓜豆集」選載於第四冊內,應一併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六兩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扣押。⚠️ 處分別原件作「予以查禁扣押」,兩種處分連寫,與同期公文只寫其一的通例不同,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同一版面另載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關於毒殺芬等八節貨品改列管制進口類、抗生素飼料添加物進口分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