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影查禁
北京55天
查禁理由:電影檢查處認定內容辱華,禁止演映。
西片《北京55天》,一九六五年六月七日經電影檢查處以「內容辱華」為由禁演。
⚠️ 本條目的證據限制:來源為報社編纂的編年紀事,該條全文僅一句「英國影片《北京55天》被電檢處以內容辱華而予禁演」,未載法源、字號、片商,也未記其後有無複檢或解禁。
⚠️ 來源記為「英國影片」,本輪未查證本片的製作國、原片名與導演,照錄來源用語,不逕行補入其他著錄。
⚠️ authority 依機關全稱填寫:來源作簡稱「電檢處」。一九五五年起電影檢查處隸屬行政院新聞局,故填其全名;此為依既知機關沿革所作的還原,來源本身只寫簡稱。
「內容辱華」這一措辭,與同時期〈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第一類「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者」所處理的事由相合——庫內〈六福客棧〉即依該類第(10)目遭禁。但本片的來源並未指明條款,故 legalBasis 留空,不以他案的法源代填。
- 查禁年份
- 1965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 臺灣戰後五十年:土地、人民、歲月印刷頁 194(1965 年「流行」欄,6/7 條):「英國影片《北京55天》被電檢處以內容辱華而予禁演。」本書為逐年編排的編年紀事,各年下分政治、社會、文化、流行、體育、大陸、國際等欄,逐條繫日。⚠️ 該頁為影像型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