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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影查禁

北京55天

查禁理由:電影檢查處認定內容辱華,禁止演映。

西片《北京55天》,一九六五年六月七日經電影檢查處以「內容辱華」為由禁演

⚠️ 本條目的證據限制:來源為報社編纂的編年紀事,該條全文僅一句「英國影片《北京55天》被電檢處以內容辱華而予禁演」,未載法源、字號、片商,也未記其後有無複檢或解禁

⚠️ 來源記為「英國影片」,本輪未查證本片的製作國、原片名與導演,照錄來源用語,不逕行補入其他著錄。

⚠️ authority 依機關全稱填寫:來源作簡稱「電檢處」。一九五五年起電影檢查處隸屬行政院新聞局,故填其全名;此為依既知機關沿革所作的還原,來源本身只寫簡稱。

「內容辱華」這一措辭,與同時期〈電影片檢查標準規則〉第一類「損害中華民國利益或民族尊嚴者」所處理的事由相合——庫內〈六福客棧〉即依該類第(10)目遭禁。但本片的來源並未指明條款,故 legalBasis 留空,不以他案的法源代填。

查禁年份
1965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行政院新聞局電影檢查處

出處

  1. 臺灣戰後五十年:土地、人民、歲月・中國時報編輯部編,臺北:時報文化・1995
    印刷頁 194(1965 年「流行」欄,6/7 條):「英國影片《北京55天》被電檢處以內容辱華而予禁演。」本書為逐年編排的編年紀事,各年下分政治、社會、文化、流行、體育、大陸、國際等欄,逐條繫日。⚠️ 該頁為影像型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