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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他查禁

潘金蓮(話劇)

查禁理由:以「內容猥褻」為由被勒令停演。

一九六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話劇《潘金蓮》以「內容猥褻」被勒令停演

⚠️ authority 留空不是本輪未查:來源該條為被動語態(「以『內容猥褻』被勒令停演」),未指明下令機關。當時劇本與演出分屬不同管理系統,無從由文義判定是警察機關、教育行政或劇本審查單位所為,依「不確定就不收」留空,不以推測填入。

⚠️ 來源亦未載劇團、演出場地、編導與作者,也未記本劇是何人所編的《潘金蓮》版本(該題材自一九二〇年代起即有多個劇本)。本條目只記這一次處分事實本身。

庫內因「猥褻」而遭禁的舞台演出條目極少——同類事由多見於書刊與唱片,舞台演出留下的紀錄本就稀少,因為處分往往是當場勒令停演、不必發布書面查禁令。本筆記下的正是這種不留公文的處分形態

查禁年份
1961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出處

  1. 臺灣戰後五十年:土地、人民、歲月・中國時報編輯部編,臺北:時報文化・1995
    印刷頁 165(1961 年「流行」欄,6/21 條):「話劇《潘金蓮》以『內容猥褻』被勒令停演。」本書為逐年編排的編年紀事,各年下分政治、社會、文化、流行、體育、大陸、國際等欄,逐條繫日。⚠️ 該頁為影像型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