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心的人
查禁理由:翻唱日本歌曲,歌詞幽怨、低俗,被認定對民心有不良影響。
一九六〇年代末期遭查禁的流行歌曲。據報導,歌手姚蘇蓉曾在歌廳演出時應觀眾要求演唱此曲,因而遭吊銷歌星證,成為當時查禁制度直接影響歌手職業生涯的著名事件。
據研究者陳彥廷的梳理,本曲一九六七年由姚蘇蓉唱紅、傳遍大街小巷後,隨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翻唱日本歌曲,歌詞幽怨、低俗,對民心有不良影響」為由查禁。一九六九年八月,姚蘇蓉應邀至高雄金都樂府駐唱,幾乎每場都有聽眾要求演唱這首成名曲;九月間她拗不過鼓譟破例獻唱,遭人告密,數日後再度登台準備演唱時當場被警察帶離舞台,經查證公開演唱禁歌事證確鑿,歌唱證因此遭沒收。
歌唱證是當時公開演唱的必要資格,由教育部主導、會同新聞局、內政部出版事業處、國防部總政治部與警備總部組成專案訂定核發辦法,考試指定曲全為淨化歌曲;一九七〇年前後警總更頒給每位持證歌星一本《愛國歌曲集》,不配合演唱愛國歌曲者不予發證。失去歌唱證等同失去收入,姚蘇蓉遂於一九七〇年轉赴香港發展。
高仲恆的研究補上創作與發行資訊:本曲為慎芝作詞、豬俁公章作曲,收錄於姚蘇蓉一九六七年在海山唱片發行的首張專輯《負心的人》,一炮而紅。姚蘇蓉一九六六年參加臺北正聲電臺歌唱比賽奪冠後,受翁清溪賞識而簽約海山唱片。
該文並記,姚蘇蓉演唱過的二百多首歌曲中約有八、九十首遭警備總部禁唱,是戒嚴時期被查禁歌曲最多的女歌星;一九六九年她應邀至高雄金都樂府駐唱一個月,幾乎每場都有歌迷要求演唱本曲,起初禮貌謝絕,後來禁不起熱情而開口,因而遭警方約談、沒收演唱證,只得轉往海外發展。
歌星證制度的法源為一九五五年行政院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無線電廣播管制辦法〉,明定歌星若在公開場所演唱禁歌,將被扣留或吊銷歌星證、剝奪演出資格。除姚蘇蓉外,高仲恆並記歌星余天亦於一九七六年在高雄駐唱時「因演唱禁歌」遭拘留七天並吊銷演員證。
⚠️ 余天一案的事由,經核對該說所據的編年紀事原件後應予更正。 該書一九七六年條下記載的是:一月十四日「余天高雄登台擅改黃色歌詞,市警察局依違警罰法第六十四條第五款妨害風俗,裁決拘留七天。十七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吊銷其演員證」。處分(拘留七天、吊銷演員證)與既有敘述相符,但事由不是演唱禁歌,而是擅自把歌詞改成黃色歌詞;且原件寫出了兩個機關的分工——拘留由高雄市警察局依違警罰法裁決,演員證則由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在三日後另行吊銷。這一點值得記下:同樣是失去演員證,法源可以完全不同——姚蘇蓉一案繫於演唱禁歌,余天一案繫於違警罰法的妨害風俗,後者與禁歌名單無關。
同一份紀事對姚蘇蓉一案的著錄與本條目相符,並補上確切日期:一九六九年 八月二十九日,「歌星姚蘇蓉在高雄因演唱被禁歌曲〈負心的人〉,演員證被扣留」。⚠️ 這與陳彥廷所記的時序有出入——陳記八月起駐唱、九月間禁不住鼓譟而破例獻唱、數日後再度登台時遭當場帶離;該紀事則把扣證直接繫於八月二十九日。兩說並記待考。
研究者陳慧玲補上歌星證制度的起點:一九六八年六月,臺北市警察局下達工作目標,嚴格取締附設遊藝場變質為「小型夜總會」的餐廳;同年十二月,臺北市教育局集合各歌廳夜總會的兩百餘位演藝人員,假兒童戲院舉辦歌星講習,參加講習者一律頒發「歌星演員登記證」。姚蘇蓉一九六九年遭沒收的即是這套制度下的證件。
另需注意:行政院新聞局民國六十四年(1975)「第四批審查不妥歌曲清冊」第 279 號亦列有一首〈負心的人〉(清冊詞曲作者欄記「無」)。本條目所述姚蘇蓉演唱、慎芝作詞、豬俁公章作曲的〈負心的人〉早於一九六七年即遭警總查禁;此清冊為一九七五年新聞局所編,兩者是否為同一首(再次列入新編清冊)、抑或同名的另一作品,因清冊未載詞曲作者而無法逕定,暫予並列待考。
- 創作者
- 姚蘇蓉(演唱)
- 查禁年份
- 1967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 行政院新聞局第四批審查不妥歌曲清冊檔號 AA09030000E/0064/016.7/1/0001;第 279 號列有〈負心的人〉,詞曲作者欄記「無」
- 禁錮的時期-台灣查禁歌曲之文化霸權論述陳慧玲著,頁1-29;第參章第三節頁22-23
- 國家、市場與音樂──戒嚴時期台灣愛國歌曲的流變(1949-1987)高仲恆著,指導教授陳惠芬;第肆章第三節「禁歌、淨化歌曲與國家形象塑造」,頁288-316;本曲見頁301-303,歌星證制度見頁290、309
- 戒嚴時期臺灣的歌曲管制政策與音樂創作陳彥廷著;第二章第二節頁 76-77 記本曲查禁理由、姚蘇蓉高雄金都樂府唱禁歌遭沒收歌唱證與轉赴香港發展的經過,並說明歌星證制度
- 臺灣戰後五十年:土地、人民、歲月印刷頁 229(1969 年「流行」欄,8/29 條)記姚蘇蓉在高雄因演唱被禁歌曲〈負心的人〉、演員證被扣留;印刷頁 286(1976 年「社會」欄,1/14 條)記余天在高雄登台擅改黃色歌詞,市警察局依違警罰法第 64 條第 5 款妨害風俗裁決拘留七天,17 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吊銷其演員證。本書為逐年編排的編年紀事,逐條繫日。⚠️ 兩頁均為影像型掃描,以渲染讀圖轉錄,未使用 OCR
- 完整回顧,臺灣禁歌史徐睿楷(Eric Scheihagen)著,王萱譯
- 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之研究吳姿慧著,指導教授劉智濬;表二「本文提及之流行歌曲禁歌被禁之原因理由彙整」(頁116-117),正文頁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