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雀王香江自刎
查禁理由:詞意出現賭具名稱與賭博術語,被認定有導人於邪之嫌,宜由電臺禁播。
台聲唱片公司出版的粵劇唱片曲目,編號 TS-43T,收於唱片 A 面。一九六五年遭人檢舉內容欠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行文教育部,附上唱片一張請求審查。教育部審查後回函警總,認定此曲「詞意有賭具名稱與賭博術語,不無導人於邪之嫌,電台似宜禁播,以挽頹風」。
此案是歌曲審查權限自警總移交教育部的具體例證:一九六二年行政院頒行「簡化新聞出版事業行政管理機構實施方案」後,教育部取代警總成為主管歌曲查禁的機關,故本案是由警總請示、教育部評判該禁與否,與先前由警總主導審查的程序恰好相反。
研究者陳彥廷指出,一九六一年警總編印《查禁歌曲甲編》所列的十項查禁原因中,並無專門針對賭博內容的條目,最接近的僅是第三條「詞句頹喪影響民心士氣」。教育部並未另立新條文,而是將本案歸附於原有十項理由之下處理,顯示審查機關握有擴大解釋查禁條款的權力:認定歌曲不妥時,可自既有理由中挑選近似者套用後予以禁播。
檔案管理局典藏的教育部檔案書影,補上本案的一手公文與權責移轉脈絡: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民國五十四年(1965)九月十五日(54)訓喚字第6257號函教育部,就〈麻雀王香江自刎〉禁播一案復稱「承囑似宜禁播,以挽頹風,已電請臺灣省政府處理」。函中並敘明歌曲審查權責的移轉過程:前奉行政院(54)教四七七七令交由警總接辦,警總以(54)訓喚字第5006號呈復請仍依行政院頒「簡化新聞出版文化事業行政管理機構實施方案」辦理;經行政院秘書處教五九五六函,歌曲專案「已奉諭交貴部(教育部)議處後再行核辦」。此書影與本條目原引陳彥廷論文所述的警總、教育部往來公文相互印證。
- 創作者
- 台聲唱片公司出版(粵劇唱片 TS-43T A 面)
- 查禁年份
- 1965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教育部
出處
- 總卷查禁歌曲舞蹈(教育部檔案書影)檔號 AA09000000E/0054/531.11/A1/0001(第5件);警總(54)訓喚字第6257號函(1965年9月15日),復〈麻雀王香江自刎〉禁播案,並敘歌曲審查權責自行政院、警總移交教育部議處的公文鏈
- 戒嚴時期臺灣的歌曲管制政策與音樂創作陳彥廷著;第二章第一節〈嘗試執掌決策的教育部〉頁 71-73,全文引錄警總去函與教育部回函,並分析查禁理由的擴大解釋
- 復 54 訓喚學第 5050 號由教育部復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公文,認定本曲詞意涉賭博術語、電台似宜禁播;轉引自陳彥廷前揭論文頁 72 註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