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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歌曲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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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禁理由:名列多份官方查禁名單;各名單未逐首載明個別理由。

一九四○至五○年代流行歌曲,名列戒嚴時期多份官方查禁名單。本曲由交叉比對命中三份彼此獨立的查禁名單系統而確認:

  • 一九四七年 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禁用唱片表》
  • 一九四八至五○年 省級禁歌名單(省新聞處)
  • 一九五九年 警總《禁播禁唱歌曲暫定名單》

表2-1《禁用唱片表》另載本曲演出者為周璇、出品公司為百代唱片,是這批名單中少數留有演出者資訊者。本曲未見於《查禁歌曲 甲編》二五七首名單。

⚠️ 本條目尚無一手原冊佐證,依三份彼此獨立的二手來源建檔。這幾份名單均只列歌名,未載作詞曲者、未載個別查禁理由與年代脈絡,故上述欄位從缺。

⚠️ 同名異曲的疑慮尚未排除。 晉升門檻原本要求「作者或出版社至少對得上一項」,但這幾份名單中只有《禁用唱片表》帶演出者與出品公司,其餘僅有歌名, 無從以第二欄位交叉驗證。各名冊橫跨一九四七至一九五九年,不同名冊所記是否為同一首歌,目前無法確認。

歡迎補充:若您握有本曲的詞曲作者、原始唱片、發行年代,或《查禁歌曲 甲編》《臺灣省政府公報》等名冊原件中本曲的著錄,歡迎提供資料協助補充完善。

創作者
周璇(演唱)
查禁機關
臺灣省政府新聞處、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依各名單而異)

出處

  1. 查禁歌曲名單(影像轉錄,159 首)・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系查禁名單;由資料庫維護者轉錄
    list159.txt 第 86 筆;屬 1948-50 省級禁歌系統之轉錄,最終源頭經
  2. 戰後台灣音樂審查的系統化與轉型(1945-1980)・王梵宇,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社會與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23
    附錄表2-1《禁用唱片表》(中央廣播事業管理處編,1947)列有本曲,演出者周璇、出品公司百代;另見表3-2《禁止廣播禁唱歌曲名單》(省新聞處1950)與表3-3《禁播禁唱歌曲暫定名單》(警總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