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李爭春
查禁理由:被歸類為「黃色歌曲」,認定含性暗示內容。
戰後被國民政府歸類為「黃色歌曲」而查禁的流行歌曲之一。據報導,這批被冠上「黃色」之名的歌曲大多只能算是浪漫調情,並非真正的色情,反映當時審查標準對情愛題材的嚴格尺度。
據研究者陳彥廷的梳理,本曲名列一九四七年三月行政院頒發的禁用唱片表。該表交由上海市警察局佈告,並轉令各電台禁止播送、各唱片廠停止灌製,共列八十九首上海歌曲;時值國共內戰,國民政府認為這類情歌屬靡靡之音、恐腐化軍心,遂將周璇、姚莉、白光、王人美、李麗華、白虹等歌星的成名曲一併要求消音禁播。
資料庫維護者取得警總查禁名單的影像並轉錄其中 159 首,本曲列名其中,為本條目補上名冊層級的佐證。該份轉錄僅有歌名,未載個別查禁原因。⚠️ 此份轉錄與黃裕元〈《查禁歌曲》小解密〉所公布的甲編「二五七首」清單幾乎不相交(159 首中僅 9 首重疊,且黃文具名討論的十二首無一出現於此),兩者應為不同的名單或名冊中的不同段落,其確切出處待查核原件後確認。
張麗伽一九八八年的報導釐清了本曲所屬名冊的歸屬:報導記民國五十三年(1964)臺北市政府黃皮小冊《查禁歌曲彙錄》附有一份兩百二十六首「已往查禁歌曲名單」,並以本曲為該名單的舉例之一。這與 #35 所附、與警總二五七首幾乎不相交的那份查禁名單轉錄相吻合——該份很可能即出自此臺北市政府名冊,而非警總《查禁歌曲 甲編》。
這條傳承鏈的臺灣端官方出處已取得:《臺灣省政府公報》39 年夏字第 57 期(1950-06-03)刊臺灣省新聞處代電,公佈「禁止廣播演唱歌曲第一批名單」共一百廿二種,本曲列名其中。可見本曲自一九四七年行政院禁用唱片表、經一九五〇年省新聞處名單,至一九六四年臺北市政府《查禁歌曲彙錄》一路承接,查禁狀態延續十七年以上。該名單僅列歌名,未載個別查禁理由。
- 查禁年份
- 1947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國民政府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 39 年夏字第 57 期(禁止廣播演唱歌曲第一批名單)頁866-867,臺灣省新聞處代電 (39) 政巳江聞甲字第2278號,案由「公佈禁止廣播演唱歌曲第一批名單」;名單經臺灣省歌曲影劇書刊審核查禁機關聯席會報第七次會報決議通過,計一百廿二種,本曲列名其中
- 禁歌滄桑史 卅年說從頭張麗伽(本報記者)特稿;記本曲為臺北市政府1964年黃皮小冊所附「已往查禁歌曲名單」(226首)的舉例之一
- 查禁歌曲 甲編(查禁名單影像轉錄)警總查禁名冊之名單影像,由本資料庫維護者轉錄共159首。國圖書目載本書為精裝321頁,因著作權因素僅開放國圖館內網域瀏覽。本曲列名該份轉錄名單
- 戒嚴時期臺灣的歌曲管制政策與音樂創作陳彥廷著;第二章第一節頁 63 記 1947 年 3 月行政院禁用唱片表共列 89 首上海歌曲並列舉本曲;原出處為李坤城編《再見!禁忌的年代》(高雄市政府新聞處,2007)頁 17
- 完整回顧,臺灣禁歌史徐睿楷(Eric Scheihagen)著,王萱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