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歌曲查禁
舞女
查禁理由:歌詞描述舞廳及飲酒,被認為敗壞社會風氣、詞句頹喪影響民心士氣。
一九八〇年代由陳小雲演唱、俞隆華詞曲的台語歌曲,以舞女自白的口吻寫歡場女子的辛酸。戒嚴年代凡涉及酒家、舞廳、夜總會的歌曲幾乎一律被以「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為由列為禁歌,本曲亦不例外。
雖遭禁播,吉馬唱片透過夜市唱片攤位強力放送,仍賣出百萬張,由南部一路紅到北部,是「愈禁愈紅」的代表案例之一。除台語版外另有國語、粵語版本,江蕙、黃乙玲等人都曾翻唱。
據研究者陳彥廷的梳理,本曲發表於一九八五年,唱盡歡場女子燈紅酒綠下的空虛與傷悲。當時仍屬戒嚴時期,國民黨政府認為描繪酒與舞廳的歌曲會敗壞社會風氣、令人染上惡習,遂將以此類題材作詞的歌曲一律封禁。加上一九七六年廣播電視法施行後,電視廣播一天不得播出超過兩首臺語歌曲,臺語歌手難以取得主流媒體的打歌管道,陳小雲只能以夜市走唱的方式促銷唱片。一九八七年解嚴後本曲得以重見天日,陳小雲也才正式與唱片公司簽約,不再只是駐唱歌手。
- 創作者
- 俞隆華(詞曲)、陳小雲(演唱)
出處
- 戒嚴時期臺灣的歌曲管制政策與音樂創作陳彥廷著;第一章第三節頁 56-57 記本曲 1985 年發表、查禁理由、陳小雲夜市走唱與 1987 年解嚴後解禁
- 戰後台灣流行歌曲禁歌之研究吳姿慧著,指導教授劉智濬;表二「本文提及之流行歌曲禁歌被禁之原因理由彙整」(頁116-117),正文頁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