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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愛儂儂情儂儂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

虎山著,由臺北市衡陽路二八號長春圖書公司出版。三十二開本、一百九十二頁。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六年〔66〕謙旺字第五五○三號函認定本書「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妨害風化一系),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即清查報繳;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六教五字第九三六五九號函轉。

⚠️ 法源是風化條款,不是政治條款。 同日、同一位廳長署名、同刊於本期公報的 《在野人》援引的是第三條第六、七款(政治性),本件則單獨援引第八款——兩件並排刊在同一版面上,正好對照出戒嚴查禁的兩條不同軸線:政治的與風化的。

⚠️ 書名以外,公文未透露任何內容。 作者「虎山」是本名或筆名、書屬何種文類、出版年月,公文一概未載,本輪來源亦無,不推測。

創作者
虎山
查禁年份
1977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六年冬字第七十二期・臺灣省政府・1977-12-30
    頁六,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六六教五字第九三六五九號),廳長梁尚勇。主旨:「『愛儂儂情儂儂』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6謙旺字第五五○三號函辦理。二、查臺北市衡陽路二八號長春圖書公司出版之「愛儂儂情儂儂」一書(三十二開本,一百九十二頁)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請即清查報繳。⚠️ 本件單獨援引第三條第八款(風化),與同版面《在野人》所引第六、七款(政治性)恰成對照。⚠️ 作者「虎山」為本名或筆名、書的文類與出版年月,公文均未載。⚠️ 站方將本件另給 sysid E0819457,惟與《在野人》(E0819455)送出的是同一張掃描影像,本輪一併判讀。同一版面另載銓敘部函(中等學校代用教師公保)、臺灣省政府函(自來水公司統一報表程式)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