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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愛姿

Love Positions

查禁理由:內容猥褻

英文書的中譯本,因內容猥褻遭查禁——在本批公文中,這是唯一以風化為由(而非政治或匪偽)的案件。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68〕謙旺字第3453號函記:《愛姿》(Love Positions)一書係英文翻印版,三十二開本、平裝一冊、全書九十三頁,原著者 Anders Torgen、原出版者 Luxorpress Ltd,由臺北縣板橋郵政一五四號信箱「板橋瑞明街二十七巷十三號威靖貿易公司租用」,用郵政劃撥銷售,「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第八款在本批公文中僅見於本案。 同期絕大多數查禁案援引的是第六、七款(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或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匪偽出版品)——第八款對應的是妨害風化一類事由,可見出版物管制辦法同時涵蓋政治與風化兩條軸線,而本批公文的絕對多數集中在前者。

銷售方式是郵政劃撥、以信箱收件。 公文記下承租信箱的公司名稱與地址,顯示這類出版品不經書店通路,而以郵購方式流通——與同批《中國史綱》(秦漢之部) 的「秘密出售」同屬規避通路查察的做法,但手法不同。

⚠️ 本書的中譯者、出版年份與原著出版資訊,公文均未載,故 yearCreated 留空。⚠️ 原著者姓名依原件所印之拉丁字母轉錄。⚠️ 本輪未取得該書實物,公文亦未引述任何內容,「猥褻」的具體認定依據無從得知,不推測。

創作者
Anders Torgen
查禁年份
1979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八年秋字第六十五期・臺灣省政府・1979-09-15
    頁一〇,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十日六八教五字第六三三一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轉知『愛姿』一書內容猥褻,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六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謙旺字第三四五三號函辦理。二、「愛姿」(Love Positions)一書(英文翻印版三十二開本,全書九十三頁,平裝一冊,原著者 Anders Torgen,原出版者 Luxorpress Ltd,由臺北縣板橋郵政一五四號信箱—係「板橋瑞明街二十七巷十三號威靖貿易公司租用」,用郵政劃撥銷售),內容不妥,經核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八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第三條第八款(風化事由)在本批公文中僅見於本案,其餘均為第六、七款或第二條、第三條第三款。⚠️ 公文未引述任何內容,「猥褻」的具體認定依據無從得知。⚠️ 本件未能裁切放大複核(工具權限所限),上列各欄係依整頁影像判讀;原著者姓名依原件所印拉丁字母轉錄。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常用國字標準字體表出版)與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加強主管考核監督責任實施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