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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博觀(雜誌)

查禁理由:尚在裝訂廠、未及發行即遭查扣。

一九八○年代的黨外雜誌。一九八二年在裝訂廠尚未發行時即遭查扣,是「繼《進步》、《鐘鼓樓》後第三本在未出版前,就遭到查扣命運的黨外雜誌」。《八十年代》第五卷第三期以「現場照片」刊出查扣的全程經過。

發行人尤宏對此的抗議是:「依出版法規定,雜誌要在出版後,才能查禁,但現在還在裝訂,就好比懷胎婦女,胎兒未出生,你就說胎兒是怪胎,是小兒麻痺,要先打胎,不要胎兒出生一樣,真沒道理!」

「查扣」與「查禁」在八○年代有明確分野:查扣指出版品尚在裝訂廠進行裝訂、並未發行時就被勒令禁止發行,查禁則是在出版品已公開發行後才被勒令禁止發行。五○年代兩詞意思相同,都指發行後由檢扣機關認定是否違法。這一連串查扣事件引起臺北市議會質詢:林正杰質疑「還沒印好的雜誌,你們怎麼知道內容的?」,新聞處長答以「是奉警總命令去查禁的」——警備總部已改用事先審查的方式檢扣刊物,在違法刊物還未上架前阻止其流通,出版品管制的最終權力也不在新聞處而在警總手中。

本刊停刊後另以「博觀叢書」的形式繼續發行,是黨外雜誌以「叢刊」規避停刊處分的例子之一。該叢書的第一種庫內已有條目《立憲‧違憲‧護憲》 (林濁水等著,1983 年 3 月 25 日出版當日即遭警總〔72〕隆徹字第一○八七號函查禁)。它證實了「叢書」形式雖可規避雜誌的停刊處分,卻規避不了逐冊查禁——警總照樣以管制辦法第三條各款逐種處分。

逐期查禁紀錄(江詩菁附錄)。 除上述一九八二年的查扣事件外,〈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另列有本刊兩期遭查禁的篇章與法源:

期號 時間 禁刊篇章與理由 法源 處分
第二期 1982.10 黨禁之戰〉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 第 3 條第 6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第四期 1983.1 人權保衛戰〉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第四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全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隆徹字第四八四六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人權保衛戰〉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二年一月四日七二教五字第八八五八九號函轉。⚠️ 理由文字與該表所載不同:該表作「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原件只寫「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恰好對應第七款。上表該列已從原件。款次與處分別則相符。⚠️ 警總函的日期是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該表把本期繫於 1983.1,指的應是教育廳轉行的月份,非警總處分的日期。

authority 的來源因此有了一手佐證:作成處分的是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本條目原先的 authority 係依楊秀菁書所記「是奉警總命令去查禁的」推得,本輪取得了直接寫明機關的公文。

⚠️ 上表只列雜誌本身,不含「博觀叢書」。 江詩菁附錄未收該叢書任何一列,而《立憲‧違憲‧護憲》一書既見於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也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該表對本刊系列的涵蓋因此有缺口。

第二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十月四日隆徹字第三六九六號函指該刊本期刊載〈黨禁之戰〉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依同辦法第三條第六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二七二五號函轉。✅ 篇名、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四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是本刊兩列中比對結果最乾淨的一列(第四期的理由文字須從原件,見下)。

⚠️ 本件寫的是「查禁」,而非本條目主述的「查扣」。 楊秀菁書所記的是本刊在裝訂廠未及發行即遭查扣的現場經過,本件則是隨後補上的正式查禁處分公文——兩者是同一事件的兩個階段,⚠️ 公文本身未提及查扣一節,故兩者的銜接關係本輪未取得直接證據。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確認(本輪)。 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係依楊秀菁書所記臺北市議會質詢中新聞處長「是奉警總命令去查禁的」一語推得,本輪取得直接寫明機關的公文——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函知、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與該推論一致。

創作者
尤宏(發行人)
查禁年份
1982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出處

  1.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稻鄉出版社・2005-04
    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83-184;記查扣與查禁之別、《博觀》為第三本未出版即遭查扣的黨外雜誌、發行人尤宏的抗議原文,及臺北市議會質詢中新聞處長「是奉警總命令去查禁的」的答覆。以「博觀叢書」續行發行見印刷頁177
  2. 「博觀」查扣事件・高大山,《八十年代》第5卷第3期・1982-10
    頁43-45。⚠️ 本輪所據為楊秀菁上揭書註161 的轉引,未核對原刊
  3. 言論自由大辯論—北市議會黨外質詢・康文雄,《八十年代》第5卷第4期・1982-11
    頁42-46。⚠️ 本輪所據為楊秀菁上揭書註163 的轉引,未核對原刊
  4.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江詩菁,國立臺南師範學院台灣文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稻鄉出版社 2007 出版)・2004
    印刷頁 250(PDF 頁 257),本刊佔 2 列(第二期 1982.10、第四期 1983.1,均為查禁)。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本刊兩列現已全數據公報原件核對**:第四期一列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全符,惟理由文字須從原件;第二期一列(本輪)篇名、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四欄全符
  5.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82-10-19
    頁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七一教五字第七二七二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博觀』雜誌第二期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0.4 隆徹字第三六九六號函辦理。二、該刊本期刊載「黨禁之戰」等文,內容嚴重淆亂視聽,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理由、款次與處分別四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本刊兩列中比對最乾淨的一列。✅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authority 因此由推論轉為公文明載。⚠️ 本件寫的是「查禁」,與本條目主述的裝訂廠查扣是同一事件的兩個階段,公文本身未提及查扣一節。同一版面另載教育廳修正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規程、及臺灣省政府函廢止臺灣省立博物館事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6.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春字第七期・臺灣省政府・1983-01-11
    頁八至九,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一月四日七二教五字第八八五八九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博觀』雜誌第四期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2.23 隆徹字第四八四六號函辦理。二、該期刊載「人權保衛戰」等文,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篇名、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所載相符**。⚠️ 理由文字則不同:該表作「內容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原件只寫「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恰對應第七款),本條目以原件為準。⚠️ 警總函日期為七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該表繫於 1983.1 者應為教育廳轉行月份。✅ 並補上該表未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本條目的 authority 原先係依楊秀菁書所記「奉警總命令」推得,本輪取得直接寫明機關的公文。⚠️ 本件公文跨兩頁,主旨與說明一、二在前頁、款次與說明三在次頁。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財政廳關於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