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書籍查禁
立憲‧違憲‧護憲
查禁理由:內容不妥。刊載〈違憲清單〉、〈幫會、開會、內鬥〉、〈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二重抗議事件〉等文。
林濁水等著的憲政評論集,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由尤宏出版,二十四開本、一六四頁。出版當日即遭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查禁(七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隆徹字第一〇八七號函)。
本書為「博觀叢書」第一種,從憲政體制角度檢討戒嚴體制下的黨政關係,質疑當局長期以非常時期為由凍結憲政的正當性。同一系列的後續作品 《瓦解的帝國》亦於一九八四年一月遭查禁。
查禁法源為〈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本書與同由尤宏出版的《扯下法統的假面具》同屬一九八三年黨外「法統」論述遭連續查禁的一組案例。
✅ 已據臺灣省政府公報原件核對(本輪),警總函號、日期與款次相符,並補入三項新資訊。 公報所載的教育廳轉行函(72.4.11 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九九八號)明載依據警總 72.3.25〔72〕隆徹字第 一〇八七號函,與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所轉錄者逐字相符;款次同為第三條第六、七款,原件另加記同法第八條。原件補入的三項是:
- 被點名的三篇文章:〈違憲清單〉、〈幫會、開會、內鬥〉、〈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二重抗議事件〉。 廖為民書只載概括的查禁原因(三、6、7),未載篇名。書名的「立憲、違憲、護憲」三詞是全書的立論架構,而〈違憲清單〉正是把當局的違憲事項逐條開列——以憲法為據批評政府,恰好落在第六款(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與第七款(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之間。援引憲法本身即構成挑撥,是戒嚴時期出版管制的一項特徵。
-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二重抗議事件〉所指的是二重疏洪道拆遷抗爭。 一九八〇年代前期臺北縣三重、蘆洲一帶因二重疏洪道工程徵收拆遷,居民持續集結抗議,是解嚴前少數具規模的地方自力救濟運動之一——本書因此不只談憲政理論,也記錄了當下的抗爭事件。
- 教育廳的轉行鏈路與清繳範圍。 警總作成處分後,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查報繳。廖為民書只記警總一端,未載這一層。
⚠️ 本書不在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中。 該表所列的《博觀》只有雜誌的第二、四期兩列,「博觀叢書」一列都沒有(見 《博觀(雜誌)》)——本書的一手佐證因此只有公報原件與廖為民書兩條,與該表無涉。
- 創作者
- 林濁水等
- 創作年份
- 1983
- 查禁年份
- 1983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同法第八條
出處
- 解嚴之前的禁書第二章〈《立憲‧違憲‧護憲》、《扯下法統的假面》〉頁040-059;附錄一頁272-273第2項(林濁水等著、尤宏出版、72.3.25初版、24開164頁、警備總部72.3.25隆徹字第1087號、查禁原因三6、7)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二年夏字第十三期頁三,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七二教五字第五一九九八號),廳長黃昆輝。主旨:「博觀叢書『立憲、違憲、護憲』一書,內容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2.3.25(72)隆徹字第一○八七號函辦理。二、該書刊載「違憲清單」、「幫會、開會、內鬥」、「從公共政策的角度看二重抗議事件」等文,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警總函號、日期與款次與廖為民《解嚴之前的禁書》所轉錄者逐字相符**(原件另加記同法第八條)。原件補入三項該書未載的資訊:被點名的三篇文章篇名、教育廳轉行函字號、及清繳範圍(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 原件書名以頓號分隔作「立憲、違憲、護憲」,庫內條目名依廖為民書作《立憲‧違憲‧護憲》。⚠️ 本件為江詩菁附錄所無(該表所列《博觀》只有雜誌第二、四期兩列)。同一版面另載臺灣省政府地政處關於持法院和解筆錄申辦所有權塗銷登記疑義、內政部相關函釋、及衛生處轉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因病申請出國就醫審核辦法」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