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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大高雄雜誌

查禁理由:漫罵本黨同志,批評政府等情形。

一九七○年代初期的地方雜誌。因「謾罵本黨同志,批評政府等情形」先遭到查禁處分,之後再以「違反發行旨趣」被停刊——同一份刊物先後吃到內容理由與程序理由兩種處分,是這個時期雜誌管制的典型手法。

「違反發行旨趣」原指登記時申報的發行旨趣與實際內容不符,屬程序理由;但到七○年代已「不是早先從『發行旨趣』與實際內容相不相符來評判,而純粹以報刊內容來裁定『違反發行旨趣』的罪刑」。一九七二年十二月八日《大千快訊》、《中國儒聲》、《正道》等九家雜誌即被內政部以此停刊三個月;此後每年約有五家雜誌被臺灣省新聞處以「違反發行旨趣」停刊。

公報原件已取得並判讀(2026-08-24),本刊是該期〈查禁書刊一覽表〉十二列中的末列。原件補上兩項:發行地為高雄市苓雅區水福街二一〇號;備註欄的逐字理由是「大高雄雜誌漫罵本黨同志,批評政府等情形」(本條目原依楊秀菁作「謾罵」,今依原件改為「漫罵」)。

⚠️ 原處分機關仍未確定,但理由變了。 本函說明只寫「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 通篇未載作成原處分的機關與函字號——同時期其他查禁公文多半明記「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〇〇字第〇〇號函辦理」,本件沒有。故 authority 記為實際發布本公告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六十二年九月六日〔62〕教五字第〇五三四八號),而非原先的留空:留空會讓人以為還沒查,實情是查過了、原件本身就不寫。

本列與同表其他各列的體例不同:作者、出版時間、印行書局三欄空白, 備註欄不援引任何法條款次——同表前十列都逐一引了《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的條款,唯獨本列與第十一列(警備總部《五〇四專案小組工作總報告》)沒有。這一列也是全表唯一出現「本黨」二字者。

本筆屬整批查禁案例。關於這批查禁的完整說明、法源與證據限制,見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一九七三年〈查禁書刊一覽表〉

查禁年份
1973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省政府教育廳

出處

  1. 臺灣戒嚴時期的新聞管制政策・稻鄉出版社・2005-04
    楊秀菁著,第四章〈黨外運動時期〉印刷頁163;記本刊因「謾罵本黨同志,批評政府等情形」先遭查禁、之後再以「違反發行旨趣」停刊,並記1972年12月8日九家雜誌遭內政部停刊三個月、其後每年約五家被臺灣省新聞處以同一理由停刊。「違反發行旨趣」轉為內容裁定見印刷頁164
  2. 臺灣省政府公報六十二年秋字第六十四期・臺灣省政府・1973-09-13
    頁四至五,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六日〔62〕教五字第〇五三四八號),廳長許智偉、第五科科長王天燦決行。主旨:「為表列等書籍因內容不妥,依法應予查禁報繳。」說明:一、根據有關單位公文辦理。二、附查禁書刊一覽表一份。該表共十二列,本刊為末列,著錄為書名「大高雄」、出版時間地點「高雄市苓雅區水福街二一〇號」,作者與印行書局欄印重文號(〃);備註「大高雄雜誌漫罵本黨同志,批評政府等情形。」⚠️ 本件未載作成原處分的機關、函字號與法條款次。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