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議士(雜誌)
查禁理由:借「國會關係文書」名義,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一九八一年十月創刊的黨外雜誌,創刊號即遭查禁。江詩菁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列有本刊兩期:
| 期號 | 時間 | 禁刊篇章與理由 | 法源 | 處分 |
|---|---|---|---|---|
| 創刊號 | 1981.10 | 借「國會關係文書」名義,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同第 8 條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相符,見出處) |
| 第七期 | 1982.10 | 〈以伐交、攻心扭轉危局,以團結、自強、復國建國〉等文稿,違背反共國策,為匪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 | 第 3 條第 3、5、6 款,同第 8 條(依公報原件訂正,原表作第 5、6、7 款) | 查禁(已據公報原件核對,見出處) |
本刊被查禁的文稿曾以他刊「移形換位」再出現:《中流》雜誌第三期(1981.11)因「轉載《代議士》雜誌已查禁文稿」而同遭查禁——這是同一份表裡兩筆互相指涉的案例,也是當時黨外雜誌把被禁言論改頭換面重刊的實例之一。
⚠️ 上表為該附錄所列,非本刊遭處分的完整清單。⚠️ 該表未載作成處分的機關——
authority 現已據公報原件補上(見下)。
第七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並訂正一處款次。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隆徹字第三九三四號函指該刊第七期刊登〈以伐交、攻心扭轉危局,以團結、自強、復國建國〉等文稿,「違背反共國策,為匪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同辦法第三條第三、五、六款 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七一教五字第七六二一五號函轉。
⚠️ 款次以原件為準:第三、五、六款,江詩菁附錄作第 5、6、7 款。 兩者只有第五、六款重疊:該表多記了第七款、漏記了第三款。原件的理由文字與其款次自洽——「為匪宣傳」對應第三款、「違背反共國策」對應第五款——而該表雖也載了「為匪宣傳」一句,卻未給出對應的第三款,反而多出理由文字所無的第七款。⚠️ 這是本流程中該表款次與原件出入最大的一例:不是漏記或多記單一款次,而是三款中有兩款不同。✅ 篇名與處分別(查禁)則與該表相符。
✅ authority 已據公報原件補上(本輪)。 作成處分的是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由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江詩菁附錄從不記載作成處分的機關,這是本條目 authority 原先留空的原因。
✅ 創刊號已據公報原件核對(本輪),逐欄相符——先前的疑慮解除。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月十二日〔70〕隆徹字第四一六○號函指該刊創刊號「借『國會關係文書』名義,散布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同辦法 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之規定,應予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七七○九四號函轉。
| 江詩菁附錄 | 公報原件 | 核對結果 | |
|---|---|---|---|
| 禁刊理由 | 借「國會關係文書」名義,散佈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 | 逐字相同(原件作「散布」) | ✅ 相符 |
| 款次 | 第 3 條第 6、7 款同第 8 條 | 第 3 條第 6、7 兩款及第 8 條 | ✅ 相符 |
| 處分 | 查禁 | 查禁 | ✅ 相符 |
⚠️ 先前依第七期的訂正幅度而對創刊號一列所存的疑慮,本輪證明是多慮的。 本條目原記「既然同刊第七期的款次三款中有兩款須訂正,創刊號那一列亦不宜逕予採信」——公報原件顯示創刊號一列理由、款次、處分別三欄全部相符,連理由的長句都逐字對得上(只有「散佈/散布」一處異體字)。 可見該表的轉錄品質在同一份刊物的不同列之間並不一致,不能由某一列的誤差推斷其他列,只能逐列核對。
✅ 本刊兩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創刊號逐欄相符,第七期款次須訂正。
⚠️ 原件把刊名印作「代義士」。 創刊號查禁函的主旨與說明段均作「代義士」,與該刊通行的「代議士」不同;國家圖書館對本期公報的案由著錄同樣作「代義士」。⚠️ 究係公報排印誤植、抑或該刊創刊號封面即如此,本輪來源未載,故照錄存疑,本條目標題維持通行的「代議士」寫法。⚠️ 值得注意的是同刊第七期的公報原件(71.10.28 函)作「代議士雜誌」—— 同一份刊物在兩件公文中的兩種寫法。
⚠️ 創刊號與《馬克斯學說》同一件公文批次。 本件依據的警總函為 70.10.12 隆徹字第四一六○號,同一版面另載庫內《馬克斯學說》 (警總同日 70.10.12 隆徹字第四○三一號)的查禁函,兩件的教育廳函字號亦僅差一號(七七○九四與七七○九五)—— 同日核定、同批函轉。一為黨外雜誌創刊號、一為英文馬克思著作翻印本,兩案的法源不同(第 3 條第 6、7 款/第 3 條第 5 款)。
- 創作年份
- 1981
- 查禁年份
- 1981
- 解禁年份
- 尚未/不詳
- 查禁機關
-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法源依據
-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同法第八條(創刊號);第七期援用第三條第三、五、六款,同法第八條——兩期款次不同,見下表
出處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二十三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七七○九四號),廳長施金池。主旨:「『代義士』雜誌創刊號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0.12 隆徹字第四一六○號函辦理。二、該刊創刊號借「國會關係文書」名義,散布不實文字,嚴重淆亂視聽,足以影響民心士氣,危害社會治安,且蓄意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核已違反「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兩款,依同法第八條規定,應予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理由、款次與處分別三欄均與江詩菁附錄逐字相符**(僅「散佈/散布」一處異體字),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 **這解除了本條目先前對創刊號一列所存的疑慮**——先前因同刊第七期款次三款中有兩款須訂正而記「創刊號那一列亦不宜逕予採信」,本件證明該表在同一份刊物的不同列之間轉錄品質並不一致,只能逐列核對。⚠️ 原件的主旨把刊名印作「代**義**士」,說明段亦然,與該刊通行的「代**議**士」不同;國圖著錄的案由同樣作「代義士」。⚠️ 究係公報排印誤植抑或該刊創刊號封面即如此,本輪來源未載,照錄存疑,本條目標題維持通行的「代議士」。⚠️ 本件與同版面《馬克斯學說》查禁函(警總同日 70.10.12 隆徹字第四○三一號、教育廳七七○九五號)僅差一號,係同日核定、同批函轉。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一年冬字第二十九期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七一教五字第七六二一五號),廳長黃昆輝。主旨:「『代議士雜誌』第七期一書,內容嚴重不妥,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1.10.21 日隆徹字第三九三四號函辦理。二、該刊第七期「以伐交、攻心扭轉危局,以團結、自強、復國建國」等文稿,內容違背反共國策,為匪宣傳,嚴重淆亂視聽,影響民心士氣,依照「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三、五、六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三、函請清查報繳。⚠️ **款次與江詩菁附錄不符**:該表作第 3 條第 5、6、7 款,原件明載第**三、五、六款**(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本條目以原件為準——該表多記第七款、漏記第三款,三款中有兩款不同,是本流程中出入最大的一例。原件的理由文字與其款次自洽(「為匪宣傳」對應第三款、「違背反共國策」對應第五款)。✅ 篇名與處分別(查禁)與該表相符。✅ 並補上該表從不記載的查禁機關與函字號——**本件是本條目的第一筆一手來源**,authority 因此得以確認。⚠️ 同一版面另載內政部函關於土地登記規則停止適用後移轉契約公證疑義、及臺灣省政府函修訂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等無關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
- 宰制與反抗:兩大報系與黨外雜誌之文化爭奪戰(1975~1989)附錄〈黨外雜誌查禁原因事例表〉印刷頁 249-250(PDF 頁 256-257),本刊佔 2 列,《中流》第三期轉載本刊已查禁文稿一列見同頁;全表 102 列、36 種雜誌。⚠️ 該表表末自載「整理自 薛化元等編《新聞自由(1961~1987)》台北:國史館,2002,頁 365~509」——溯源鏈為官方查禁公文→國史館史料彙編→本表,屬第三層轉錄。✅ **兩列至此全部核對完畢**:第七期**款次三款中有兩款須訂正**(該表作第 5、6、7 款,原件作第三、五、六款);創刊號(本輪)則理由、款次、處分別三欄逐字相符。⚠️ 同一份刊物的兩列,一列出入最大、一列完全相符——該表的轉錄品質在列與列之間並不一致,不能由某一列推斷其他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