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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書籍查禁

馬克斯學說

Marx in His Own Words(Ernst Fischer 著);同案並禁《馬克斯資本論第二卷》(Capital Volume Marx)

查禁理由:違背反共國策。

英商企鵝出版社(Penguin Books)兩種馬克思相關英文書的臺灣翻印本,一九八一年十月遭查禁。本案禁的是兩本英文原文書,不是中譯本。

認定與法源。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七十年十月十二日〔70〕隆徹字第四○三一號函認定:臺北市襄陽路馬陵出版社代理英商企鵝出版社(PENGUIN BOOKS)翻印之下列兩書「違背反共國策」,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 第三條第五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七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七七○九五號函轉各縣市政府、省屬社教機構與省立各級學校清繳。

書名(公文著錄) 原文題名 著者 版式
馬克斯學說 MARX IN HIS OWN WORDS 費策(ERNST FISCHER)著述 三十二開本,176 頁
馬克斯資本論第二卷 CAPITA VOLUME MARX(原件如此印) 二十八開本,600 頁

第五款是本案唯一的法源,理由也只有四個字:「違背反共國策」。 公文沒有引述書中任何一句話,也未作內容上的具體認定——⚠️ 被禁的著眼點是題材本身(馬克思學說與《資本論》),而不是這兩本書對馬克思採取了什麼立場。這一點值得留意:Ernst Fischer 的 Marx in His Own Words 是一部以馬克思本人文字編成的導讀選集。⚠️ 該書的實際論旨、以及企鵝版《資本論》的譯本與編者,本輪來源未載,故不推測。

本件與同期第二條(匪偽出版物)案件的差別在此。 第二條看的是作者身分或出版來源;本件的兩本書出自英國企鵝出版社,既非匪酋匪幹之作品、也非匪偽之出版物,所以走的是第三條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這條內容認定的路徑。⚠️ 若依第二條的字面,馬克思本人並非「匪酋、匪幹」(他一八八三年即已去世),公文選擇第五款,在法條適用上是自洽的。

⚠️ 著者國籍在公文中記錯了。 公文寫「由美國作家費策(ERNST FISCHER)著述」——Ernst Fischer(1899-1972)是奧地利作家與政治人物。⚠️ 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公報即如此印;究係公文誤植、抑或承辦人誤認,本輪來源未載,故照錄原件並在此記下差異,不逕行改寫公文文字。

⚠️ 第二書的原文題名在原件中作「CAPITA VOLUME MARX」,非通行的 Capital(少一 L)。原件此處字跡清晰,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 究係排印脫字抑或原書封面即如此,本輪來源未載,不推測。

翻印的形式是「代理外商出版社翻印」。 公文寫的是「馬陵出版社代理英商企鵝出版社(PENGUIN BOOKS)翻印」——這個措辭與庫內其他翻印案(如 《珍氏步兵武器年鑑》 的「金川出版社翻印」)不同,多了「代理」二字。⚠️ 是否確有企鵝出版社的授權、抑或「代理」只是該社的自稱,公文未說明,本輪不推測。

⚠️ 本條目記的是這一件查禁案。 馬克思著作在戒嚴時期臺灣的查禁紀錄遠不止本件,本輪來源僅及於此。

⚠️ 解禁年份未明:本輪來源為查禁公文,未見解禁紀錄,故 yearUnbanned 留空。

創作者
Ernst Fischer(費策)
查禁年份
1981
解禁年份
尚未/不詳
查禁機關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法源依據
「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款及同法第八條

出處

  1. 臺灣省政府公報七十年冬字第二十三期・臺灣省政府・1981-10-29
    頁四,教育文化欄,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函(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二十一日七○教五字第七七○九五號),廳長施金池。主旨:「臺北市馬陵出版社代理英商企鵝公司翻印英文本『馬克斯學說』及『資本論』等書,違背反共國策,依法查禁,請查照轉知照辦理。」說明:一、依據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70.10.12 隆徹字第四○三一號函辦理。二、臺北市襄陽路三三三號馬陵出版社代理英商企鵝出版社(PENGUIN BOOKS)翻印由美國作家費策(ERNST FISCHER)著述「馬克斯學說」縮本(MARX IN HIS OWN WORDS):三十二開本,一七六頁,及馬克斯資本論第二卷(CAPITA VOLUME MARX)二十八開本,六百頁等兩書,違背反共國策,依「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三條第五款及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予以查禁,函請清查報繳。⚠️ **公文誤記著者國籍**:Ernst Fischer(1899-1972)為奧地利作家,原件作「美國作家」,該處字跡清晰、已裁切放大確認,照錄原件並記下差異。⚠️ 第二書的原文題名原件作「CAPITA VOLUME MARX」(非通行的 Capital,少一 L),已放大確認,照錄不改。⚠️ 本件援用第三條第五款(違背反共國策)而非第二條——兩書出自英國企鵝出版社,既非匪酋匪幹作品亦非匪偽出版物,法條適用上自洽。⚠️ 理由僅「違背反共國策」四字,公文未引述書中任何內容。同一版面另載《代議士》雜誌創刊號查禁函、臺灣省地政處關於光復初期誤以死者名義申辦土地總登記、及教育廳關於私立中等學校附設補校名稱等公文。影像掃描檔,逐頁判讀